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东荣日前在2012年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工作会议上表示,为确保Shibor报价质量,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积极参与报价、报价质量较高、符合财务
此前英国巴克莱银行伦敦同业拆放利率(Libor)报价涉嫌违规事件,使公众对Libor及类似基准利率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有所质疑。李东荣说,虽然Shibor是在借鉴Libor等国际主要基准利率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与Libor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但与Libor相比,我国在建设Shibor之初及随后的培育过程中,始终注重监督管理、强调风险防范,特别是强调报价成交义务并引入第三方评估考核机制,为确保Shibor报价质量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和市场环境,Shibor因此具有Libor等其他市场基准利率所不可比拟的优势。迄今为止,Shibor报价始终保持正常有序运行。
他指出,此次在中央银行发源地的英国所暴露出来的Libor报价行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不足等问题还是值得关注和引以为鉴。应该认识到,继续做好Shibor建设和培育工作任重而道远。报价行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报价的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报价管理权限和流程,坚决杜绝随意报价行为。各报价行要进一步完善Shibor报价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积极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状况等方面的研究分析,科学合理评估资金成本和相关风险,根据自身资产负债管理要求,理性确定Shibor报价,确保报价质量。
李东荣要求金融机构顺势而为,积极转变定价模式,探索运用市场基准利率进行金融产品定价。报价行作为应用Shibor的先行者,要为同业带好头,主动扩大Shibor的影响力。就目前而言,由于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下限逐步扩大,贷款利率下限对金融机构贷款定价的约束作用有所减弱,开展贷款定价模式的研究和探索尤为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