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民政部近日联合发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严禁经办人员和金融机构向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依据《办法》,城乡低保资金通过
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事实上,在一些地区,挤占挪用低保金的情况仍然存在。对此,《办法》中明确要求,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城乡低保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低保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低保金的年终滚存结余一般均不得超过其当年支出总额的10%。另外,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城乡低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城乡低保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低保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