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松绑”
本次修订《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从拓宽投资范围、取消投资比例限制两方面拓宽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修订后将允许基金管理公司通过设立专业子公司方式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上市股权、债权类资产、收益权类资产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取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计划资产净值20%以及投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10%的限制,使得基金公司可以根据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自行约定投资比例,设计更为灵活的产品如投资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产管理计划。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严格风险隔离,《试点办法》要求基金公司必须成立子公司才能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该负责人指出,修订后证监会还将进一步放松管制,具体包括取消关于费率管制的规定;优化申购赎回频率的安排,增加了“为单一客户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为多个客户设立的现金管理类资产管理计划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除外”的豁免性条款,满足特定客户现金管理和短期理财需求;允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转让,增加流动性;放松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人数限制,不再限制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人数。
基金托管银行范围将随着本次修订而扩大。在保留强制托管制度的同时,证监会对托管机构不再做具体要求。“在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将可以选择没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作为托管行。”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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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基金公司股东持股上限拟取消
在本次公开征集意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内资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的规定被取消。由于这一上限规定,中信证券于2011年12月完成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
据介绍,修改草案拟要求基金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该股东及其控制的机构不得经营与基金公司相同或类似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对目前主要股东持股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的,拟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实施前持股比例已经达到或者超过50%的,不适用此项规定,但在原有持股比例基础上增持股权或股份比例的除外;《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后,申请设立的公司应当符合此项规定的要求。
在修改草案中,对持股5%以下基金公司股东的审核拟取消。据介绍,此举是为了便利民间资本进入基金行业,健全资本约束、推进股权多元化,为今后专业人士持股以及基金公司上市预留法律空间。主要股东的持股锁定期也拟由1年延长为3年,同时,取消股东出让股权未满3年不受理其设立基金公司或受让股权申请的限制。
对基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构成,修改草案要求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必须担任董事。
此次修订还拓宽了境外股东的范围,将境外股东应当具备的资产管理经验从主要管理公募基金的经验拓宽到具有管理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方面的经验,以更好地顺应未来我国基金公司专业化投资的需要。
此外,该负责人还透露正在考虑推动保险公司设立基金公司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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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路发起式基金
《关于修改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则为推出发起式基金做了法律上的准备,主要包括两项内容。证监会将继续放松管制,条件成熟时,研究推动基金产品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该负责人表示。
第一项修改是为将来实行基金产品注册制预留空间。删除第六条第8项的规定“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满足: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据了解,目前实务中已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上报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请,本次修改系为实务中的多通道审核制度提供依据。
第二项修改是为推出发起式基金预留空间。修改《运作办法》第十二条,增加“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