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交所发文要求,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不仅要披露最近一个季度的业绩情况,还要对未来一季度业绩作出预告。
深交所表示,此举是为了实现公司上市前后财务信息的有效衔接,及时揭示业绩波动风险,让投资者对公司近期业绩走向和风险因素心中有数。
2009年IPO市场化改革之后,不仅新股破发变成了常态,其业绩“变脸”现象同样成了常态。而且,新股业绩“变脸”还呈现出速度越来越快,范围越来越广的态势。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今年挂牌新股已达126家,有36家发布了中期业绩预告,其中19家预告业绩下降,占比超过50%。
而在业绩出现“变脸”的公司中,有些公司无论是“力度”还是“深度”都让市场感到意外。如年初上市的温州宏丰业绩预计下降80%,4月份挂牌的隆基股份预计下降85%,而5月份上市的珈伟股份则预计下滑94.12%~95.85%。珈伟股份的招股说明书显示,2009年至2011年其净利润同比增幅分别为36.51%、114.69%和2.95%。上市前三年连续增长,挂牌后立即“变脸”。
毋庸置疑,虽然某些上市公司出现业绩“变脸”跟行业的周期性不无关系,但更多公司则在上市前,其业绩存在包装粉饰的嫌疑,这实际上也是每年有众多新股业绩“变脸”的最根本的原因。
事实上,所谓的包装粉饰,本质上就是虚假陈述,这样的新股发行也是赤裸裸的欺诈发行,其性质的恶劣程度与“绿大地事件”并没有什么区别。而一些发行人之所以对招股说明书等进行包装粉饰,除了希望其新股IPO能够顺利地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核之外,能以更高的价格发行显然也是他们所追求的。
当然,深交所要求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提前披露业绩并进行预告,对于防范新股业绩“变脸”产生的投资风险显然是能起到一定作用的。但是,对于那些业绩已经“变脸”的公司而言,“变脸”已成事实,对市场以及投资者造成的伤害同样不可避免。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此次深交所的业绩披露要求而言,由于上市公告书一般在新股正式挂牌前两天公布,此时询价已经结束,即使新股业绩“变脸”既成事实,发行人该“圈”的钱也已“圈”到手,对于抑制发行人的“圈钱”影响当然十分有限,应当将拟上市公司业绩披露时间提前至新股询价前,并且将其亦推广至沪市。一旦有发行人业绩“变脸”情况提前披露,询价机构更能询出合理的价格,发行人欲“圈”更多钱的企图无形中将破灭,投资者遭遇的“变脸”之痛也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缓解。
实际上,即使是在新股询价前披露业绩与进行业绩预告,亦是作用有限的“亡羊补牢”之举。对于防范新股业绩“变脸”现象,不仅应打必要的“时间差”,在上会前采取多项措施进行防范,也应该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并举,如此才能达到目的。
此外,监管部门对业绩 “变脸”公司、券商与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的宽容,也是导致“变脸”成为常态的原因之一。
举例来说,保荐项目出现问题,板子一般打在保代身上,诫勉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成为最重要的处罚方式,而利益最大窃取者保荐机构常常是毫发无损。利益最大的获得者,竟然不承担任何责任,制度缺陷由此可见一斑。因此,提高市场的违规成本,亦是防范上市公司业绩 “变脸”的有效方法之一。
总之,如果是发行人包装粉饰,应立即责令其退市,并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果是中介等未勤勉尽责,一方面没收其收入,并处以数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撤销其资格。如此,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现象才有可能得到改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