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如何落实保荐人问责制度正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当前IPO(首发募股)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企图通过“粉饰”经营业绩而蒙混过关,而原本应该起到监督作用的保荐人却沦为了上市公司“圈钱”的帮手,保荐人制度也因此备受市场质疑。
保荐人屁股坐错地方
近年来,随着我国股票市场IPO规模的持续扩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进入资本市场获得更多的发展资金,而吸引优质的企业进入股市也是资本市场保持健康发展的源泉。但是,申请上市的公司良莠不齐,如何甄别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是监管层把好股市大门的关键,而保荐人制度则是这一过程重要的制度保障。
但是,当前股市出现越来越多刚刚上市的公司,上市前报表靓丽、业绩喜人,上市后不久就告巨幅亏损,股价连续下挫,让不知情的投资者损失惨重。这其中,作为该上市公司的保荐人难辞其咎,明知道其存在巨大风险,不仅不履行应有的职责,反而和上市公司沆瀣一气,粉饰财务报表,帮助其顺利上市,让“害群之马”混进股市。
仅从去年至今,就有18名保荐人接受中国证监会质询,并因其违规事项受到相应处罚。其中,对湖南胜景山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微博)的失职行为,中国证监会开出了被市场形容为“史上最严厉”的罚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对保荐代表人予以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只“荐”不“保”偷着数钱
企业明明不符合上市条件,为何保荐人仍然极力推荐,让其通过层层审核关从而顺利上市呢?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本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不择手段上市、顾前不顾后,只管上市圈钱,不管上市后的业绩与回报。保荐人为了自身利益,争抢IPO项目,丧失职业操守和道德,与上市公司同流合污、狼狈为奸。结果是保荐人与上市公司“双赢”,中小散户割肉吐血。事实上,保荐人制度存在漏洞以及监管的缺失才是保荐人丧失公正、偏袒上市公司,只“荐”不“保”的内在原因。
董登新表示,在公司上市的过程中,保荐人既是上市辅导机构,又是保荐机构,更是承销机构,保荐人身兼数职,一条龙、一站式全程服务,虽然有许多便利之处,但缺点和不足更为显著。例如,各个环节全程服务,缺乏相互监督,甚至还会存在工作过程中的偷工减料、投机取巧,不负责任。其实,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企业上市都是券商主动上门找项目、动员、游说的结果,甚至不少企业对自己有无资格上市都是心中无数的,从改制重组、上市辅导、保荐到过会、承销、上市,在整个过程中,几乎所有环节都是由券商全程主导或操纵的,企业只能被动地跟着学习并配合。这种状况对中小企业来说更为普遍,因此,保荐人无法做到真正中立地“保”与“荐”,而只能是券商牵着或拉着企业的手向证监会过会的大门冲刺。只要顺利过会,企业就能够成功上市,券商就能大把数钱。这是一种单边激励机制。
证券乱市需用严刑峻法
事实上,随着中国证监会加大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力度,保荐人制度的缺失也引起了管理层的关注。今年3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对保荐代表和项目组成员的问责制度,对于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证监会对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将坚决予以惩处。
然而,普通股民作为股市中的弱势群体,很难形成集体抗衡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的力量。那么,怎样才能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追回损失呢?香港资本市场近期的一例判决则做出了很好的示范效应,香港高等法院对涉及招股书数据造假的洪良国际判以严惩,判决洪良国际向公众投资者回购股份,总额高达10.3亿港元,正好相当于洪良国际IPO募集总额。而事件中的另一个关键角色、洪良国际的上市保荐人,也被港监会勒令“终身除牌”,并处以4200万港元的巨额罚金。
“乱市需用重典,我们完全可以借鉴美国2002年颁布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董登新表示,对于欺诈上市及信息造假的IPO犯罪,我们需要重新修订刑法条款,一旦发现此类案件,必须严查重处,务必让上市公司及证券中介当事人牢底坐穿、倾家荡产。不然,不足以平民愤;不然,不足以震慑证券市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