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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遭遇“禁融令”

2013-1-6 7:46:33东方财富 【字体:

  在城镇化即将大规模推进的背景下,一份有关地方政府融资的文件引发了意想不到的热议。2012年12月31日的官方消息显示,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央行和银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针对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祭出多项禁令。

  这份通知主要针对两大方面,一是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二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政府和市场人士认为,这是为地方政府融资打“预防针”的举动,而不是针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包括融资平台问题的大整肃的开始。随后的举措还有待观察。

  及时禁止违规融资行为

  上述通知开篇即指出,最近有些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有抬头之势。具体包括违规采用集资、回购(BT)等方式举债建设公益性项目,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违规举借政府性债务,违规向融资平台公司注资或提供担保等。

  2013年1月4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一位要求匿名的官员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财政部、发改委是在接到了类似举报后,结合其他已监察到的信息发布上述通知的。这包括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租房等公益性项目建设,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还有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的情况。这几项都成为上述通知明令禁止的内容。

  针对举债行为,上述通知还指出,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一位不愿具名的研究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代建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模式正在公租房建设中广泛使用,特别是中西部一些财政实力较差的省份。而在东部地区,采取这种模式建设高速公路、支线铁路等项目的也大有人在,确应对此进行有效监督。

  此外,通过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举借政府性债务,已是公开的秘密。四部门此时明令禁止,引发了相关市场主体的猜测。中融信托一位负责广东某市园区项目融资的执行总经理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与信托公司的合作一直是较为顺滑的,不违反实体法,程序也合规,不知此时为何要禁止。“还是要先切割清楚地方政府债务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这两个东西。”

  融资平台排雷任务仍艰巨

  这份以“地方融资行为”为关键词的通知,大部分内容还是指向了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这一渐成痼疾的方面。而其中与土地、房地产行业的牵连越来越多。

  上述通知首先规范了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的行为。除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资产禁止注入外,其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以划拨方式注入的,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

  通知进一步重申了土地储备的相关规定:地方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和土地融资行为,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小步回暖,地方政府开始加大土地供应,可以注入平台公司的整备土地有增加,所以注入的也就越来越多。”前述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官员透露,在河北、陕西等地已发现相关违规案例。

  目前,有土地整备资源的央企、地方国企正积极寻求与市场化房地产开发商的合作。前述中融信托人士就透露,随着土地市场的解活,这些企业手中原本产权模糊的地块,都获得了开发权。而这个过程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往往都充当了重要角色。

  “融资平台的难题不是一日形成的,要排除掉风险也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通知能解决的就是督促一下,防止各地在城镇化具体推进路径不明确的时候大干快上。”前述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表示,通知最后要求地方政府“从大局出发”思考上述问题,正是此种心态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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