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现货风险,制度问题恐怕是最大的障碍之一。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长杨迈军近日在两会期间就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套保业务管理制度的建议。杨迈军表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国有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仍然偏少,比例偏低。造成这种状况有多种原因。除了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期货市场服务企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待提高外,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有关国有企业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制度规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了国有企业参与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积极性。
杨迈军指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套期保值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计入损益,而被套期项目一般以历史成本计量,套期保值项目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计量属性不同。因此,国有企业在实际会计核算时存在一些争议。
此外,上述准则要求国有企业参与套保业务时,套期工具和被套项目在数量和时间上须一一对应,但是没有明确套保有效性的计算方法和公允价值的计算依据。实践中,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简单地将企业的套期保值盈亏在80%~125%以内部分按上述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账面处理,不符合有效性范围的套保业务则要求企业将其调整至投资收益科目核算。
而根据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及依据该办法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这种账面调整架构得出的审计结论将会使得企业的期货交易性质由套期保值转变为衍生品交易业务(即投机),不利于企业积极主动地利用期货市场管理市场风险。
杨迈军还表示,现在对国有企业套期保值业务还缺乏统一、明确的制度规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而目前,我国仅有《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这一个办法,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参与境内外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业务尚未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国资委对国企套保业务的监管尺度不一,不利于国企套期保值业务的开展。
杨迈军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进行调整,使得企业可以按照净风险敞口的方式参与该业务,不一定完全按照期货现货业务时间上的一一对应的方式参与套保,让企业在实施过程中更加宽松和灵活。他还建议,国资委以方便企业利用期货工具有效管理市场风险为目标对国有企业套保业务制定统一的业务规范,对国有企业套保业务的整体理念、业务目标、基本原则、资格条件、制度建设、评价体系以及评估改进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促进国有企业套保业务的健康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