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禁止即自由”,而非“法无授权即禁止”
[ 《决定(草案)》强调,只要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不禁止不限制,就鼓励大胆改革创新,体现了“法无禁止即自由”,而非“法无授权即禁止”。这一点,在此前已经出台的深圳、西安、武汉等地的改革创新促进法规中都没有明确提出 ]
为推动改革创新,上海市政府提请人大审议的《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下称《决定(草案)》)中专设“责任豁免”条款,以解决改革创新不成功怎么办的问题。
该条款称,依法保障改革创新,宽容失败。对依照决定规定程序决策、实施改革创新,而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牟取私利的,在政府政绩考核中对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做负面评价,不予追究行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华昨日在向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做《决定(草案)》解读时表示,责任豁免条款是《决定(草案)》的关键条款,较之其他省市的同类法规,不作负面评价体现了最大程度的宽容。
“这是考虑到改革创新者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不能因为没有成功而影响工作评价。这样规定的鼓励力度更大。”刘华说。
上海改革提速
今年全国两会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参加上海团审议时提出,上海要深入探索中国特色、时代特征、上海特点的科学发展之路,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科学发展先行者。
3月27~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江苏、上海考察时也强调:“我们要用开放促进改革,要以勇气和智慧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李克强希望长三角区域发挥基础雄厚、区位独特的优势,在改革开放上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既走在率先发展的前列,又作出率先升级的表率。
而对于上海自身来说,也已经走到了“没有改革创新就不能前进的阶段”。
在经历了多年的快速发展后,上海率先进入转型的关键期和攻坚期,开始遭遇生产要素、需求动力、产业结构、体制机制等方面的瓶颈性制约。
一个最直接的反应,就是GDP增速的放缓。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上海GDP增速17年来首次跌入个位数,2012年上海GDP增速 7.5%,全国倒数第一。尽管2012年第三产业比重首次达到60%,但工业增加值增速大幅下降,上海的经济增长由依靠二三产业“双轮驱动”,转变为主要依靠三产“单轮驱动”。
上海改革的心情是迫切的,因此,《决定(草案)》的制定也是“紧锣密鼓”的。
2月下旬,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形成《决定(草案)》初稿。3月初,书面征求了各区县政府、45个市政府委办局以及市政协、市政府参事室、市高院、市律协共计66个单位的意见。
3月7日,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专程赴深圳进行调研,还召开了包括经济、公共管理等领域的专家论证会;3月25日,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了《决定(草案)》,3月27日,上海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议案。
刘华说,在此期间,上海市政府还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草案)》,上海市长杨雄也听取了专题汇报,并提出了指导意见。
法无禁止即自由
3月29日下午,上海市委举行常委扩大会,上海市委书记韩正指出,上海要以改革创新推动转型发展,在这方面上海没有退路,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探索创新,市委、市政府支持各区县、各部门大胆试大胆闯。
2006年,深圳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件为促进改革创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刘华称,7年多来,这一法规对深圳出台的有重大影响的改革创新举措,起到了“护身符”作用。
与深圳相比,刘华说,上海的开放度、国际化程度高,但上海的地域面积更大,国有经济比重更大,政府在改革创新中发挥了更加主要的主导作用。基于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特点,在改革创新中发挥区县政府的积极性,也显得更为迫切。
当前,改革创新工作仍然具有政府主导、自上而下的明显特征,但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改革创新动力不足,是当前的改革创新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刘华称,由于实践中改革创新往往会遇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制度层面的限制,很少有人愿意冒着风险进行改革创新,多数情况研究研究就作罢了,对内容滞后、规定不合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件,不知道如何突破。
《决定(草案)》强调,只要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不禁止不限制,就鼓励大胆改革创新,体现了“法无禁止即自由”,而非“法无授权即禁止”。这一点,在此前已经出台的深圳、西安、武汉等地的改革创新促进法规中都没有明确提出。
对存在法律制度障碍的改革创新,《决定(草案)》也明确了三条法治途径,包括:申请国家授权试点,发挥浦东综改的政策平台作用,由上海市提供法治保障、授权试点等。
为了激励改革创新,《决定(草案)》规定了市政府设立面向全社会的改革创新奖;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改革创新工作,明确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作为部门考核、个人职务晋升和奖励的依据之一。
《决定(草案)》还提出了“后评估”制度,称要对重点改革创新政策进行后评估,评估方式有两种,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自行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刘华称,后评估要作为改革创新政策是否继续执行的重要依据,根据后评估的结论,决定修正补充、继续执行或者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