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企改革向纵深推进,下一步的重要方向或是对国企进行战略性定位,并进行分类监管。
据媒体报道,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就下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工作进行规划和部署。其中,国资委牵头制定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目前正在进行完善和调整,有望明年初出台。包括国企分类监管、股权激励、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国资等重点内容的改革将拉开大幕。
近期国资委在官网公布了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的公开讲话稿,讲述了未来国资改革的方向。黄淑和指出,要研究界定监管企业的功能定位,深入探索分类监管的途径和方式,提高国有资产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活力。
据媒体透露,解决国企分类监管被认为是“顶层设计”的当务之急。此前由于国企分类模糊,导致分类监管和考核难以落实到位。监管部门可能将按照功能把现有国企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纯公益类企业,包括军工、粮盐等国企,它们的主要目的是服务社会;第二类是纯市场类企业,包括汽车、电子等国企,它们的主要目的是盈利;介于这二者之间又可分为两类,一类以公益为主、市场为辅,如石油、电信等企业,另一类则是以市场为主、公益为辅。
国资委成立十年以来,关于建议国企分类改革的声音一直不断。2011年年底,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首次提出公益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的分类。邵宁认为,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将使国企向公益性和竞争性两个方向集中。公益性国企包括在中央层面的石油石化、电网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在地方的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领域的国企。竞争性国企如宝钢、一汽、中国建材等企业。邵宁表示,国资委将根据这两类企业的不同特点实施差别性的监管和引导措施。
公益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一经提出就引发争议。异议者认为,国企的这种分类,看似是把国企的“公益性”功能和“商业性”隔离开了但本质上仍然无法隔离国企先天性的角色冲突。无论何种国企,只要产权归属于国家,就要接受国家意志对其的支配,而国家意志又永远包含非商业性考量,就必然会带有“公益性”功能,只不过不同的国企会有多寡之分。另外,“公益企业”只是相对于“私有企业”而言,并不与“竞争企业”相对应,即“公益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两分法存在逻辑上的混淆。而且用“公益性国企”提法也有掩饰“垄断性国企”之嫌。
尽管各方对用什么标准进行国企分类监管存在分歧,但都认为推进分类监管势在必行。目前,国企定位的不明确性,导致国企“里外不是人”。在国内经营时,挣钱也挨骂、不挣钱更挨骂;在国外投资时,往往遭遇歧视、遭到审查。由于目前的国资管理机构职权过于集中,往往模糊了出资人职责、政府监管和行业管理等界线,加上服务型政府职能的不到位,习惯地沿用过去政府直接对国企进行监管,甚至直接管到企业内部的“人”和经营活动中的“事”,使国企治理机构形同虚设,国企难以成为市场竞争中的主体。
据媒体报道,地方政府已经率先“摸着石头过河”,上海早已开始了国企分类监管的课题研究。目前,方案已经成熟,不久将对外公布。据媒体透露,沪版国企改革将对国企分成三类进行监管,包括竞争类、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具体而言,竞争类企业是以市场为导向,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力争成为市场、行业中的领军企业;功能类企业服务于重大战略和重大专项,兼顾经济效益;公共服务类企业则着眼于保证城市平稳有序运行,以最大限度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其关键考核指标是社会影响和社会评价。
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也给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提出了分类监管的要求。从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来看,国有资产管理较好的国家或地区,一般都对国企实施分类管理,以反映政府对不同类别国企的功能目标、国有股权比重、考核与薪酬管理等方面的不同要求。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深化国企改革来说,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处理好国资监管部门与国企之间的关系。只有找到国资监管部门与国企双方各自的准确定位,才能真正做到不同类型国企的有进有退,完成国企结构的战略调整。除了部分承担国家战略任务的国企之外,应尽快让大多数国企回归企业的本质,变成真正的市场主体,成为中国经济参与全球竞争的主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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