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金融办、省发改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通知》,标志着《黑龙江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正式出台。这意味着该省开启了全新的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大幕。
据了解,《暂行办法》是在总结2010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调研,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和《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部署组织实施的。《暂行办法》吸纳了农户、农民合作社、涉农金融机构、法院等多方面的意见,在土地经营权确权、抵押价值认定、经营权抵押登记和流转、抵押物处分等方面对原试行办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在《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以服务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银行机构全面参与,在全省全面铺开。为确保风险可控,各县(市)、农垦局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和已有工作基础,自行选择试点乡(镇)、农场,开展过程中总结经验,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为尽快实施《暂行办法》,为今年春耕融资发挥作用,4月10日,省发改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召集哈尔滨市部分县(市),在方正县召开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推进工作会议。下一步,黑龙江省发改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还将分片深入该省齐齐哈尔、佳木斯、绥化等农业大市宣传推广,督促指导各地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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