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结束第一轮谈判后,诸多分歧开始浮出水面,其中包括是否建立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SDS).
国际投资协议中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是一种标准范式,允许外国投资者绕过投资所在国的司法系统,对所在国提起不透明的仲裁。因其往往导致所在国的经济损失和无视排他司法权而备受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已达成初步的政治意愿的中欧双边投资协议(BIT)谈判,也同样会涉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议题。目前看来,中国似乎并不用特别担心。
德国发展研究院投资政策专家艾克西·贝格(Axel Berger) 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说,欧盟会将建立ISDS机制纳入谈判;不过,中国目前签署的投资协议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是非强制性的。“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外国投资者利用这样的机制来主张他们的权利。”德国发展研究院为德国联邦政府和柏林州所有,艾克西·贝格侧重欧盟和中国国际投资协议的研究。
《21世纪》:投资协议是如何赋予外国投资者超国民待遇的?又是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艾克西·贝格:在与发展中国家谈判国际投资协议(IIA)时,工业化国家历来为他们的投资者提供额外的法律保护,应对政治风险。在1960和1970年代,西方跨国公司在很多发展中国家都面临困难的政治处境,区别对待、有时是直接充公而没有足够的补偿。
1980年代后,IIA设置了“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以使外国投资者能绕过所在国的司法系统,直接起诉所在国。通常,国际仲裁应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发起。所以,这些协议让外国投资者事实上拥有了超国民待遇。
《21世纪》:为什么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会成为投资协议的一个标准范式,以让外国投资者来起诉投资所在国?所在国又为何会将自身的司法权让渡给私底下的仲裁?
艾克西·贝格:最近的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也包括工业化国家,都低估了签署附带ISDS条款的国际投资协议的风险。直到他们被外国投资者起诉,才开始改变政策态度。
比如北美自由贸易协议的成员国,美国 、加拿大和墨西哥 ,才开始就此展开谈判,以便在外国投资者权利和所在国之间取得平衡。
但是,修改ISDS程序的努力却没有多大收获,比如设置上诉机制。
《21世纪》:从你的研究来看,中国签署的投资协议中,是否发生过外国投资者起诉中国政府,并且导致政府让步、仲裁结果也与中国法律不符的情况?此类案例在欧洲已经不少。
艾克西·贝格:自从1990年代末,中国开始进行一些国际投资协议谈判。其中,全面、非强制性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特征。中国政府签署的此类协议赋予了外国投资者广泛权利。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外国投资者利用这样的机制来主张他们的权利。
《21世纪》:中欧双边投资协议的谈判也可能正式开启。欧盟会要求加入这样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么?中国应该如何应对?
艾克西·贝格:我认为,欧盟会提出,将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纳入到谈判中来。中欧过去签署的大多数协议也包括争端解决条款。尽管如此,双方应考虑增加仲裁透明度要求,以及纳入可能的上诉机制。
有趣的是,中美正在谈判投资协议,美欧也已开始谈TTIP。如果这三方能够共同对投资争端解决提出改革建议的话,会是一个受欢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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