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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36条”能源导向拓宽民资投资范围

2012-6-21 10:07:36东方财富 【字体:

  6月20日,国家能源局在官网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列入国家能源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国家重点能源项目建设和运营。

  目前,非国有煤矿产量约占全国的40%,民营水电站装机约占全国的26%,民营风电装机约占全国的20%,民营炼油企业加工能力约占全国的18%,火电、水电、煤炭深加工等领域已经涌现出一批非公有制骨干企业。民间资本在太阳能热利用、生物质能开发以及晶体硅材料、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电池制造等领域居于主导地位,在风电设备制造产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实施意见明确表示,鼓励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大型炼油项目,鼓励民资参股建设核电站和电网建设,以及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实施意见指出,“完善价格支持政策”,理顺能源价格,引导民营资本在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调整能源结构中发挥更大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公平享受可再生能源发电、煤层气(瓦斯)综合利用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竞价上网试点。放开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在市场准入方面,实施意见指,“加快机制创新,为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民间资本公平获得资源开发权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合规成为大型煤炭矿区开发主体以及煤层气、页岩气、油页岩等非常规油气开发主体。水电、风电等特许开发权的配置,不得设定限制民间资本进入的歧视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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