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一股“创投风暴”强势登陆中国,“PE潮”席卷大江南北。而就在PE/VC业迅速做大之时,一些机构却凭借“合法外衣”行非法集资之实,所引发的纠纷乃至诉讼一度层出不穷。
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金源鸿基”)就是这样一家机构。从诞生起,它就不断追逐着各种“背书”,包括以“首家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投资银行”的身份高调亮相北京金融街,紧接着在北京市发改委备案,随后又每年都会跻身北京国际金融博览会(下称“北京金博会”)成为座上宾。这些“背书”也给它带来丰厚的“回报”:近400位投资者,出资额近两个亿。
不过,金源鸿基的负责人梅晓春及其他三名高管此时却因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被抓捕归案。从彼时的荣耀到锒铛入狱,其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光环”背后暗藏杀机
2005年前后,一大批创投企业如雨后春笋破土而出,创投业务开展得如火如荼,众多的投资者也如潮水般加入到这一股权投资的“淘金浪潮”中来。
然而,在一片欣欣向荣之中,却暗藏杀机。一些披着“合法外衣”的创投公司,在政策和法律的“模糊地带”苦心孤诣、辗转腾挪,这其中就有金源鸿基的身影。
2006年7月6日,金源鸿基在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6号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梅晓春。同年9月,金源鸿基高调入驻金融街,这让梅晓春和金源鸿基一度名噪一时。
《第一财经日报》调查发现,金源鸿基对外所称的投资项目主要有四个,即投资北京比特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芜湖联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股权、唐山金源鸿基镁电池有限公司股权和渤海银行股权。
从业务模式来看,金源鸿基与其他创投机构无异。公司与投资人之间一般会签订《金源(XX)号委托代理创业投资合同书》。双方约定,投资人委托金源鸿基代为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依法从事创业投资。同时,双方约定投资人承担代理创业投资的投资损失。收益分配方式为,合同期限内投资人可按持股比例分享出资所投股权当年产生红利的70%,投资期满后投资人可按持股比例分享股权升值部分70%的收益;红利与股权升值部分之外的30%归金源鸿基所有。合同有效期多为2年。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合同会包括一个手写补充条款:“合同期满时,如果投资项目未上市,乙方(金源鸿基)按投资额的140%为股权转让价格,受让投资人的全部股权。”也正是这条回购条款,让投资人陷于被动。
随着合同所设定的投资期限纷纷到期,风险终于暴露出来。合同到期,投资者与金源鸿基协商资金退出。不过,金源鸿基会以经营困难没有流动资金、项目启动推迟等为由,“稳住”投资者,进而迫使对方同意合同延期。当然,其中也有一部分投资者会选择“股权转债权”。但无论延期还是转债权,梅晓春最后都没有兑现。
“合同到期之后,我们与公司协商退出的问题,但金源鸿基收走了合同和****后并没有兑现。”投资者谭某对记者表示。
失踪的投资项目
2013年5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梅晓春等人集资诈骗案被害人权利告知书》,称犯罪嫌疑人梅晓春、梅晓冬、曹多武、邹高峰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罪一事,已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于2013年4月30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彼时众多光环照耀,此时却变成“灯下黑”。金源鸿基曾经向外炫耀的投资项目已“失踪”多年,而就在梅晓春被抓之前,还有人在投资,投资者浑然不觉。
北京比特盾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比特盾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10日,法定代表人李建新,注册资本1000万元。而本报记者调查得知,早在一年半前即2011年11月23日,比特盾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
另一个拥有众多投资者的项目是芜湖石油项目。该项目“招股书”称,芜湖联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联众石油”)是一家高科技企业,用石脑油调制生产高清洁无铅汽油和柴油年创效益超亿元。工商资料显示,联众石油位于芜湖市三山区力克油库,且“经营状态”一栏显示为正常。
记者调查得知,力克油库确实有石油生产企业在经营,但并不包括联众石油这家公司。
事实上,联众石油在力克油库经营过一段时间,但不久后就消失了。“联众石油早就不在了,现在也只有一家做石油的民营企业。”力克油库区一家曾与联众石油有过贸易往来的当事人告诉记者,大约在四五年之前,有几个人在这里租场地、租油罐,做调和油,就是后来的联众石油。但大约三年前,这家公司就不再租当地的油库了。该人士回忆称,当时自己的公司本打算与联众石油合作,但后来做了油品检测后放弃了合作。“他们本身都不是做油的人。(做业务)完全靠跑政府关系,靠上面的领导来压。”她说。
类似的还有唐山镁电池项目。唐山金源鸿基镁电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7日。而2012年8月30日该公司经营期限已经到期。
至于渤海银行股权项目,则很有可能涉嫌“一女多嫁”。有多位投资人向记者表示,金源鸿基从天津一家信托公司手中受让600万股渤海银行股权,然后将股权按一定比例转让给多位投资人。不过,另有知情人士向本报透露,金源鸿基原来所持的渤海银行股权早在2010年5月就被梅晓春抵押出去了。而且,金源鸿基转让给多位投资人的渤海银行股权的总和超过600万股这一数额。
“备案”之责
就是这样一些充满幻象的项目,却在六七年间吸引了大量资金不断涌来。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称,这与金源鸿基的“镀金术”密切相关。第一,入驻金融街;其二,到发改委备案;第三,每年坚持参加北京金博会。
而值得注意的是,有多位投资者向记者反映,投资人接触金源鸿基的最主要途径就是北京金博会。
北京金博会创办于2005年,被誉为“中国金融第一展”。2008年,金源鸿基出席金博会并亮出原始股投资业务。三位投资者孙某、韩某、谭某向记者表示,他们都是在金博会上接触到金源鸿基的,同时他们还向自己的亲朋好友推荐了该公司的投资项目。此后,金源鸿基连续多次参加一年一度的北京金博会。
当然,发改委的备案资质,则是金源鸿基最耀眼的“王牌”。
在向投资者的宣传过程中,介绍发改委备案文件是金源鸿基每一位业务员必须掌握的环节。投资人向本报提供的一份编号为“京发改[2006]2262号”的文件显示,2006年12月4日北京市发改委向金源鸿基下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备案的通知》。该文件称:“经审查,你公司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现予以备案”。此后,梅晓春及金源鸿基在后续的融资过程中,充分地发掘了这份“备案批文”的价值。
“在中国很多所谓的"备案"实质上是"审批"。” 北京大学金融与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黄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所以这些投资者会把金源鸿基在发改委的备案理解成“批文”,但发改委对创投企业的备案确实是备案而非审批。
金源鸿基案,是否再次揭示了“创投备案制”的缺陷呢?黄嵩认为,事后备案制可以有,但这不是关键,关键是事后监管。“比如是否跟工商部门有协调机制,出问题的企业年检不能再合格等。金融监管需要一系列监管团队,问题出现之后需要跟上查处队伍。”他说,“备案制,在一定程度上会给创投企业做信用背书。”
非法对非法
“千万不要提非法集资。”有投资者在向记者叙述股权投资的伤痛经历时仍保留了一丝“警觉”。
投资者表示,之所以禁谈“非法集资”,是因为:有一种可能是梅晓春经营不善而非诈骗,应该放他在外面继续盘活资产,兑现对投资人的承诺;而如果定性为非法融资或集资诈骗,则刑事介入后就是漫长的、杳无音信的诉讼。结果还可能是血本无归。正是基于这样的经历和这样的认识,金源鸿基案的受害者在希望严惩梅晓春的同时,却又积极地为他开脱。
乱象背后,到底是人心不古,还是制度和法律的缺陷?
许峰律师认为,刑事介入追回资产是较快的解决方式,投资人的理解有偏差。他同时指出,一般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有一种心理,即希望自己不是最后一个“接棒”的人。“只要梅晓春没被抓,就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融资,把欠投资人的钱还上,哪怕是再继续欺骗下一拨投资人。”他猜测道。
此外,还有一个现象需要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那就是“以非法对非法”的追偿行为。有投资者告诉本报,并不是所有的追偿都是失败的。在向金源鸿基追偿投资款的几年中,有的投资者成功了。“有一位投资者去望京工地上雇了一批民工,天天去金源鸿基闹,最后梅晓春把她的钱还了。”投资人谭某对记者称,“要回钱的往往都是采取了这类手段。”
对此,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李维律师表示“非常担忧”。他认为,用非法对非法是现在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这反映了法治得不到落实,一些人丧失了对法律的信心,采取了非法手段,有时候确实可以追回一些损失。但总体而言,这种行为并不能有效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甚至还会给组织犯罪有机可乘,对社会危害极大,应当予以坚决摒弃。”
走出维权困境
非法集资屡禁不止,花样翻新,外形越来越合法化。但受害者依然多是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危害范围大、程度深。
对此,业内人士提出应从两条路解决新形式的非法融资,即“一堵一疏”。一是通过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将风险识别能力差、风险承受能力弱的人群过滤在投资门槛之外;二是消除法律障碍,理顺民间借贷。
黄嵩认为,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才是关键,是当务之急。 “合格投资者是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人。合格投资者有两个特点,一是不容易被骗,二是即使被骗,也不会构成系统性风险。”黄嵩提出,合格投资者可以包含三类,一是机构投资者、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等;二是有一定注册资金以上的实体企业;三是金融资产配置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个人投资者。
李维律师指出,法律问题是目前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法律法规严格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的借贷涉及多人的也不行,因为有吸收公众存款罪。“现在的现状和我们过分保护金融企业的利益,迟迟不让民间借贷合法化有关系。但市场上又有大量资金在寻找出口,就会诞生现在的各种合法外衣下的非法集资行为,合法外衣往往是政府的审批和备案。”
他建议,取消与时代、与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背道而驰的那些限制与罪名,让民间借贷合法化,让借贷成为一种意思自治的行为,达到结果自负。
但是面对既成悲剧,难道只有叹息?“首先可以追偿,然后就只能自己承担。”黄嵩表示。
李维律师给投资人提出三条建议:第一,投资要合法。第二,不能为维护自己的利益,采取非法的手段,包括通过黑社会追债,或者非法上访。第三,如果当时投资已经考虑到了风险,现在的结果就是风险的体现,要接受现实,依法维权。
目前,该案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多位受害者正在联合向检察院提供线索,表达希望司法机关彻查梅晓春及金源鸿基资产情况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