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要求,各领域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细则将在本周全部制定完成。中新网财经频道经梳理后发现,截至目前,已有十余部委出台实施细则,而备受关注的电信、教育领域尚无细则出台。从已发布的情况看,本轮实施细则不乏亮点,但民间资本对此仍然保持了很大的警惕。
电信教育领域细则未出台
本周六即是国务院要求各部委出台“新36条”实施细则的大限,截至目前,已有铁道部、住建部、银监会、能源局、卫生部等十余部委出台鼓励民资进入的实施细则,涵盖铁路、市政、金融、能源、医疗等多个领域。
中新网财经频道整理发现,对比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能源、电信、教育、医疗等领域的说法,电信、教育领域尚无细则出台。作为民资准入的重点领域,这几个未出台准入细则的行业也备受关注。
业内分析认为,由于教育、电信等行业涉及的利益群体较多,甚至部分涉及国家命脉,因此细则的出台显得尤为慎重。以电信行业为例,民企一直在电信行业边缘徘徊,很多民企都只能集中于二级运营市场即电信增值业务领域,如IP长途、电子邮件、多方通话等业务。
据《新京报》6月7日报道,有部委官员表示,很多领域的实施细则非一个主管部门可以解决,项目审核工作仍在发改委,很多实施细则还需发改委协调。
此外,报道还指出,尽管“两会”前夕有45个部门参加了“动员会”,但发改委尚未披露最终出台实施细则的数量。一位部委负责新36条制定的官员表示,可能并非每个部门都出细则,有些部门只是辅助工作。
本轮实施细则不乏亮点
进入5月,卫生部、铁道部、国资委等多部委连续出台民资进入各领域的细则。此后,国税总局发出通知,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六大类33项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国家统计局也从5月开始按月发布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以准确反映民间投资的进展。
有分析认为,落实“新36条”的配套实施细则密集出台,有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市场竞争力,说明当前我国越来越重视通过产业政策保持经济增长的稳定。《经济参考报》6月13日报道称,种种迹象表明,政府推动型投资向民间自主投资的转变将进一步加快,民资正在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在众多实施细则中,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被认为是提振市场信心的重大利好消息。据《经济参考报》5月28日报道,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很高兴看到银监会出台政策鼓励引导民资进入银行业。此次出台的政策在打破“玻璃门”方面开了好头,让民间资本不仅看得见也摸得着,至少往这个方向迈进了一步。比如,村镇银行的设立,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从20%降为15%。这不仅让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的经营管理中占有更大的主动权,也使得民间资本在寻找合作的发起银行时更加容易。
与之前的“非公新36条”相比,本次出台的实施细则也不乏亮点。以物流行业为例,此前的“非公新36条”仅表示将会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加快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但国家发改委以及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则详细规定,民间资本进入快递、城市配送(含冷链)、医药物流等领域,民企进入物流行业时在车辆通行、土地政策等方面可以获得重点扶持。
民间资本谨慎应对
反观民间资本,对一些领域的实施细则仍然保持了很大的警惕。部分人士认为,细则不细,回避了很多重要话题和关键环节,缺乏实质的内容。
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细则为例,仅仅是对之前已有政策的汇编,完全没有新细则出台。国家能源局、电监会等部门虽然也出台了细则引导民间资本发展,但对所放开领域却并没有深入,比如备受业界期待的民资进入电网领域就没有在此次电监会出台的细则中公布。
据《中华工商时报》6月25日报道,目前的一些实施细则与民间资本拥有者的预期确实是相去甚远。这种巨大的心理落差,叠加上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经济仍在艰难地寻底的大背景,以及“现金为王”的避险心理,必然掣肘民间资本的投资热情和冲动。
报道指出,在铁路领域,5月18日,铁道部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提出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不过,《意见》中并没有阐述民间资本具体如何介入、经营权和收益权如何分配等关键问题。更何况,铁路领域改革推行落后于公众预期,加上之前该领域民间资本没有多少成功案例可循。民间资本持有人不敢轻易地将巨量资金砸进去,就不难让人理解了。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在目前外需放缓、消费增长平稳之下,经济增长的快慢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投资的增长速度已经成为共识,而这其中在各项政策带动下,民间资本成为“顶梁柱”已经既成事实。业内人士建议,应将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垄断行业作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政策取向,加大金融创新力度,为民营资本的发展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此外,民营企业要“苦练内功”。通过内外因共同作用,“让民营企业尽快长大”。
新闻资料:“新36条”细则出台大事记
4月13日,交通运输部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在投资领域、投资重点、投资服务和投资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了优化,其中增加的内容包括:引导民间资本全面参与基础设施的养护、运营和管理;进一步健全与民间投资主体的沟通联系机制,健全投资政策信息发布制度,完善中介服务体系,同时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加强监督,督促民间资本投资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5月16日,铁道部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意见表示,将规范设置民间资本投资铁路领域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对民间资本不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5月21日,卫生部下发《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5月25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意见涉及14条具体细则,要求国企改制重组不得单独对民资设置附加条件,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5月25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落实工作要点的通知》。通知要求,将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并出台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三大方面共15条具体措施。
5月26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
6月4日,发改委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工程咨询机构服务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工程咨询行业,允许民间投资者按市场化机制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充分发挥工程咨询在服务民间投资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民间资本“走出去”的服务力度。
6月6日,国税总局发出通知,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六大类33项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好这些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6月8日,发改委、财政部、铁道部、商务部等12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意见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民间资本投资物流领域的支持力度,为民营物流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切实减轻民营物流企业税收负担、加大对民营物流企业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优化民营物流企业融资环境、促进民营物流企业车辆便利通行。
6月8日,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安排政府性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方、各部门要对符合政府性资金支持方向的民间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扶贫开发等领域的投资。
6月8日,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和信息引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6月15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资产收购等方式直接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要求不对民间投资另设附加条件。
6月18日,国土资源部也出台细则,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勘察开发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
6月19日,国家电监会发布《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进入传统发电领域,同时保障可再生能源无歧视接入电网,享受平等的电价政策。
6月20日,国家能源局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凡列入国家能源规划的项目,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以外,均向民间资本开放。
6月20日,科技部发布《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意见》,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拓宽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的渠道,引导民间资本开展科技创业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上市。
6月21日,保监会发布《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农业和信用等专业保险公司,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相互保险组织、自保公司等试点,丰富市场主体组织形式。
6月22日,商务部出台《商务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民间资本有序进入国内成品油市场。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原油与成品油储运及零售网络建设,扶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进入成品油分销市场。
6月26日,水利部发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农田水利实施细则》明确,按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政府财政支持政策,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农田水利工程用地、用电优惠政策。《水土保持实施细则》明确,民间资本投资人依法享有其出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设施,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