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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对赌第一案”或以相关协议被判定无效而告终(3)

2012-8-21 5:59:45不详 【字体:

地下潜伏

“对赌”过后,几家欢喜几家愁。然而,对于投资创业板、中小板企业的投资人来说,签订“对赌协议”是“明知不可为,但不得不为、不可不为”。

“投资人本质上追求的还是投资回报,”前述PE界人士表示。“在明知估值过高、风险过大的情况下,不签订‘对赌协议’也不可能。”

在创业板交易初期,企业上市估值极度膨胀,导致前期投资价格也不断提高,PE等投资机构进入企业的代价水涨船高,“很多企业以未来几年后的利润做估值基础,让投资者觉得风险太大。”

而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对赌协议”依然秘密存在。而这样的风险也很大,一旦企业上市,重大股权变更必须经过证监会的核准,而由“对赌协议”引起的股权变更是不被允许的。

一位业内律师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介绍,一种可规避监管机构检查的方法是,在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再设立一层壳机构。如投资者与被投资企业的原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个合伙企业,再由该合伙企业投资至被投资企业,对赌协议被设立在合伙企业层面。

“如果控股权发生变更,需要事先咨询上市地交易所,但只要完全如实披露,是否获得认可是由市场来进行判断。”他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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