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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募资降温态势明显 行业或迎来规范化发展新机遇

2012-3-20 11:59:23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字体:

    私募股权投资既是民营资本重要的投资渠道,又对中小企业发展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未来可能获得更多政策支持,并有望结束“野蛮生长”时代,经过进一步的分化、整合,实现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在经历了2009-2010年的“全民PE”热潮之后,受政策趋紧、股票二级市场持续低迷等因素影响,中国私募股权投资(PE)市场正逐步“降温”,尤其是资金来源方面受到诸多限制。然而在当前形势下,PE对于扩大民营资本投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如何拓展PE融资渠道,支持PE发展成为业界关注的话题。

  PE募资“降温”态势明显

  投中集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2月,中国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VC/PE)市场共披露5只基金成立并开始募集资金,相比1月份的8只下降37.5%,目标募资规模为19.31亿美元,相比1月份减少53.47%;共有8只基金完成募资,相比1月份的5只增长60%,但募资活跃度明显不如2011年,募资完成规模为43.98亿美元,相比1月份下降3.11%。整体来看,2011年8月至今年1月,中国VC/PE市场募资已呈现“降温”态势,募资完成的基金数量逐月下滑。

  “相比VC/PE投资及首次公开募股(IPO)融资规模的持续下滑,新募基金的数量已经呈现出明显的下滑趋势,但在募资完成规模上,由于大额基金募资的完成对整体募资规模影响较大,因此导致今年1-2月募资规模反而超过2011年同期。但长期来看,基金募资完成规模的下滑将是今年的必然趋势。”投中集团分析师刘宇斌表示。

  此外,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首次明确集合信托、合伙企业充当有限合伙人(LP)的基金应“核查最终自然人和机构法人是否合格,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之后,市场上亦有传闻称监管部门将大幅提高个人投资者投资PE基金的规模门槛,或进一步收紧PE的融资渠道。

  期望扩大合格机构投资者来源

  在VC/PE基金的中小投资者进一步受限的同时,国内LP市场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依然缺乏。今年“两会”上,如何保障VC/PE行业持续稳定的资金来源、开拓更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也屡次被提及。

  全国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建议,拓宽私募股权投资业的资金来源,逐步建立起一个包含政府、金融机构、境外资本、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企业资金、富裕个人及社会闲余资金在内的多元化资金来源体系,丰富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转型升级。

  郭广昌认为,应促进符合规定的信托资金入股股权投资基金。信托是一种重要的投融资渠道,通过规范信托的融资和投资行为,容许和扩大信托入股股权投资基金,拓展信托的投资渠道,提高信托的投资收益。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入股,也有助于提高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水平和投资能力。

  同时,应扩大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和企业年金等专项资金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入。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城镇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累积结余额预计可达2.7万亿元,但社保基金投资私募基金的总体投资比例不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按成本计)的10%;保险企业可运用资金余额达57257亿元,但保险机构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总资产的5%;企业年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仍未放开。郭广昌表示,可研究扩大上述资金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例的条件,适时扩大上述资金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前任总裁杨超建议,适当降低《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中的相关要求,制定出台可操作的具体实施细则,给企业以更大的自主权,使其能够权衡风险、自行决策,改变目前名为备案实为行政审批、有制度办法而无法开展投资活动的情况。

  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也表示,应该允许风险管控能力强、监管评级高的银行在向政府指定行业领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即试点行业领域)提供贷款融资的同时,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部分股权、认股期权或与企业约定股权投资选择权的安排(即由银行指定VC/PE行使认股权),允许商业银行向VC/PE投资或是向VC/PE发放贷款。同时,为控制风险,应对银行开展此类业务的规模予以适当限制。

  未来可能获更多政策支持

  目前,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展民营资本投资渠道已成为业内共识。“PE既是民营资本重要的投资渠道,又对中小企业发展有良好的促进作用,未来将获得更多政策支持。”投中集团分析师冯坡表示。

  据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介绍,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进入向国务院征求意见阶段,按照法定程序,有望于今年年内出台。分析人士预计,此次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可能会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确定基金的成立形式以及就服务基金的机构行为做出规定,私募股权投资也包含其中。

  冯坡表示,如果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能够将私募股权投资纳入其中,则意味着PE具有了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监管主体。未来,中国PE有望结束“野蛮生长”时代,经过进一步的分化、整合,实现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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