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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溢价征税40%或为媒体误传 总原则先分后税

2012-4-17 20:09:56上海证券报 【字体:

PE股权投资溢价将征税40%?此传闻近期引发了PE行业“严重关注”及热议。

本报记者经多方采访获悉,国税总局《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下称《办法》)确实有望近期出台,其中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等方面的税收征管已被列入议程;但之前某些媒体因未弄清《办法》意图而作出的报道欠完整,理解有偏差。对此,PE行业无需过虑。

记者从地方税务机关处了解到,目前国税总局部门内部已经形成明确思路,未来或将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和合伙企业在股权投资、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等方面的税收征管力度,但在一级市场股权投资增值部分如何评估,按什么标准收税还未有明确规定,并未确定为市场传言之35%或40%的标准。

一直以来,国税总局都在推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二级市场股权投资溢价)取得税权的税源管理。但由于国税总局未出台具体细则,各地区目前征收方式并未统一。

2011年国税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中表示,“要加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税权的税源管理”。其中的“非货币性资产”就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但据税务系统内部人士介绍,该通知实施一年来收效甚微。

事实上,非货币性资产因其“在未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即其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基本特征,在具体评估时其增值部分未产生现金流,由此构成征收个税的主要障碍。具体到PE持股溢价衡量方面,则表现为PE所持长期股权处于解禁期或者尚未套现而难以衡量具体实现的增值情况,PE二级市场持股溢价征税一项,目前业内争议较多的在于“如何对持有的股票溢价进行估值”、“估值时点”以及“具体征收模式”等方面。因此虽然《通知》已经肯定了征税的合法性,但各地征收情况仍然处于散漫而难以全面开展的状态。

“在一级市场股权投资增值部分如何评估,按什么标准征收税也还未有明确规定。”有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表示。

接近国税总局人士的说法也对记者印证了上述合伙人“尚未确定”的说法。“目前对投资所得的所有征税项目中,均没有40%这一档税率,企业所得是25%,个人所得中资本利得是20%,只有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最高档适用税率是40%,但是去年修改后这档税率也已取消,今后PE账面浮盈既不可能按工薪所得征税,更不太可能凭空捏造一档税率出来。”

目前我国在合伙制PE征收所得税一块颇为混乱,“先分后税”是总原则。据此,合伙制基金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机构投资者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近国税总局的人士进一步对记者解释,现行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的个人所得税均已制定法律,不同于增值税等仍以行政条例形式存在的税目,所得税税率的增减和调整都需经过全国人大修订相关法律,或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修改实施细则才能有效,并非国税总局一个部门可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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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由不支持征高税率

除了来自权威部门的纠偏,税法专家从法理角度对“PE溢价投资拟征税40%”传闻进行了否定。税法专家认为,有限合伙制PE的征税办法确亟须明确,但最终结果只可能是在20%的个人所得税率和25%的企业所得税率中“二选一”。

据传闻中的草案,合伙制PE的账面浮盈税为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

“我一看就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上海某股权投资公司老总说,“被投资企业一上市就收税,这怎么可能?第一,还没有发生交易,拿啥缴税?其次,若发行价是50元/股,PE入股价是10元,按照传闻40元差额部分就要征40%的税,那就是每股要缴16元的税。1年后解禁期满若股价跌到10元,岂不是连本金都亏进去了?”

作为税务专家,中国纳税筹划网总裁宋洪祥也对该传闻持否定态度,理由有三。

宋洪祥认为,第一,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的两大基本税法,其中已经规定了个人进行股权投资缴纳20%所得税;法人进行股权投资须缴纳25%所得税。这是国家规定的两个法,谁都改变不了。基于此,不可能再出现一个高于25%的税率。第二,目前国家的税收政策是减轻税负;同时,对私募股权企业,国家政策放开了,现阶段是鼓励其发展的,所以从这点上看也不会对其加税。第三,从投资过程来考察,合伙制PE缴纳40%税率的说法也不切合实际。简单地说,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主体不同,就涉及重复缴税。比如,一个法人投资了另一个法人,由于法人都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法人投资者收到被投资法人的分红时就无需再缴税;但当个人投资法人时,由于法人只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投资者在收到被投资法人的红利时,就必须补缴个人所得税,这就出现了重复缴税现象。若按传闻所述,如果再将有限合伙企业确定为一个缴税主体,又该怎么分配呢?显然,税制体系就乱套了。

宋洪祥表示,目前,对于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如何缴税,天津的做法是按个人所得税征收20%;北京是按企业所得税征收25%,各地执行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国税总局对有限合伙企业怎么缴税,可能会进行讨论,但讨论范围也仅局限于对这类企业到底是按个人缴还是按法人缴有个界定。

由于有限合伙PE不仅个人可投资,法人也可投资,所以宋洪祥倾向于按法人缴税。“不管怎么样,应该不会冒出个‘40%’来。” 宋洪祥说。

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税有讲究

对于PE业内关注的另一个热点——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税,如何征税,地税部门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免税,应根据投资者的身份以及所投资企业类型的差异来区分。

根据目前已有的法规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转增股本是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再转让时需缴纳;对于此项存在争议的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除了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份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0年国税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再次明确,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税务专家指出,在将现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公司时,一般都会对净资产等进行评估,将账面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于以原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正在股改的准股份有限公司很容易与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中的股份制企业混淆。

据上述人士的理解,从法律角度鉴别,正在进行股改的企业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就不存在以股票作为所持股权的凭证,因此该类企业的资本公积中含有的溢价部分不属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而只是资本溢价。即使以后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的资本公积计入新公司的资本公积后,其中原资本溢价部分也不属于新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据此,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目前PE机构抢项目的激烈程度来看,投资溢价越来越高,所投资金大部分都转化为资本公积,而多数企业在被投之后短期内就要转增股本;随着此类“转增潮”现象呈现,各地税务局也的确已开始关注这一块。

若仅从此角度来考虑,在此税项上,公司制PE要优于合伙制PE,但在实际操作上,各地方税务局对政策理解和执行上有偏差,但原来由于各地方出于支持企业上市的立场,各有各的解决办法,一般是让企业一次性补缴一些税,并为企业出具“完税证明”或“无违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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