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经多方采访获悉,国税总局《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下称《办法》)确实有望近期出台,其中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等方面的税收征管已被列入议程;但之前某些媒体因未弄清《办法》意图而作出的报道欠完整,理解有偏差。对此,PE行业无需过虑。
记者从地方税务机关处了解到,目前国税总局部门内部已经形成明确思路,未来或将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和合伙企业在股权投资、非货币资产评估增值等方面的税收征管力度,但在一级市场股权投资增值部分如何评估,按什么标准收税还未有明确规定,并未确定为市场传言之35%或40%的标准。
一直以来,国税总局都在推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二级市场股权投资溢价)取得税权的税源管理。但由于国税总局未出台具体细则,各地区目前征收方式并未统一。
2011年国税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中表示,“要加强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税权的税源管理”。其中的“非货币性资产”就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但据税务系统内部人士介绍,该通知实施一年来收效甚微。
事实上,非货币性资产因其“在未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即其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基本特征,在具体评估时其增值部分未产生现金流,由此构成征收个税的主要障碍。具体到PE持股溢价衡量方面,则表现为PE所持长期股权处于解禁期或者尚未套现而难以衡量具体实现的增值情况,PE二级市场持股溢价征税一项,目前业内争议较多的在于“如何对持有的股票溢价进行估值”、“估值时点”以及“具体征收模式”等方面。因此虽然《通知》已经肯定了征税的合法性,但各地征收情况仍然处于散漫而难以全面开展的状态。
“在一级市场股权投资增值部分如何评估,按什么标准征收税也还未有明确规定。”有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表示。
接近国税总局人士的说法也对记者印证了上述合伙人“尚未确定”的说法。“目前对投资所得的所有征税项目中,均没有40%这一档税率,企业所得是25%,个人所得中资本利得是20%,只有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最高档适用税率是40%,但是去年修改后这档税率也已取消,今后PE账面浮盈既不可能按工薪所得征税,更不太可能凭空捏造一档税率出来。”
目前我国在合伙制PE征收所得税一块颇为混乱,“先分后税”是总原则。据此,合伙制基金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机构投资者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近国税总局的人士进一步对记者解释,现行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的个人所得税均已制定法律,不同于增值税等仍以行政条例形式存在的税目,所得税税率的增减和调整都需经过全国人大修订相关法律,或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修改实施细则才能有效,并非国税总局一个部门可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