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税总局出台《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其中,对合伙制PE基金征收账面浮盈税,将考虑以投资企业IPO为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交所得税。
消息一出,业界哗然。各地方政府对于PE已经开出的税收优惠政策也由此变得尴尬。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目前的草案存在很多法律问题,所以此次对PE课以重税的方案预计将会难产,但也说明,目前对于PE的税收问题已经纳入了改革的视野,但要解决短期内无法实现,毕竟税务问题不仅是中国PE业,也是国际PE业所共同面临的难题。
增税,大势所趋
最先提出提高PE税率的是英国政府。2010年6月,英国政府宣布将把私募基金(PE)及创投公司的税率从18%提高到28%,以弥补政府的财政赤字。
同年,美国立法者也试图通过名为“美国就业与修补税法漏洞”的法案,对盈利丰厚的私募基金行业提高征收税率,补上现行税收中的漏洞。
美股专家hotashang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在加拿大或者美国,税率根据投资对象是否为上市公司会有所不同,由于私募基金一般都是投资于比较长期的项目,其收入通常是作为资本收益来征税,其税率最高在15%左右。而在北美,以工资收入为主的个人,其最高边际税率可以达到35%—45%,因此,美国和加拿大的立法机构已经或正在考虑将私募基金的收入由资本收益变成其正常收入,从而可以依据更高的税率来征税。这样征税方式的变动,也体现了政府不鼓励过度投资的想法。”
可以看出北美对私募基金资本税的争议,与国内目前提出的对PE征税有异曲同工之处。
美国试图增加华尔街PE税率的法案最终在百仕通等公开上市的私募基金公司激烈反对“胎死腹中”。
中国对于PE增税尚且在“草案”阶段,前途未卜。
上述分析人士表示,尽管美国的法案受到“狙击”未能通过,中国的增税一说尚且不明朗,但是可以预见,这将是一个重大财税议题。
尚存法律障碍
“私募基金通常将其法律结构做成有限合伙人制,由于该种结构并不是以实体作为征税单位,而是转嫁到合伙人,以合伙人作为征税单位。通过这种结构,按照目前的相关法律,合伙人可以进行税务规划,进行合理避税,比如投资早期的石油和矿产勘探项目,每年因此都可以分摊到大量的投资亏损或费用来降低其收入。”hotashang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
就目前国税总局提出的方案,有律师指出,如果这样征税,将有违国内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的核心原则。简单说,税务机关对合伙企业征税时,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实质上的纳税人,获得分配所得的合伙人才是纳税主体。这一原则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征税。
往往来说,一只合伙制PE基金,在投资期会买入多个项目企业的股权,然后在合适时机卖出这些股权,这样基金到期时,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决定基金获利的钱该如何分配。如果税务局在项目企业IPO时就征税,那么违背了这一原则;且如果基金到期,合伙人获利,又要交所得税时,就是被重复征税。
华尔街分析师Jason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如果真的按账面浮盈收取40%所得税率,那么也不排除有PE会采取协议控制的方式,由壳公司参与股权投资,那么壳公司就可以按25%所得税率缴税,规避了40%的高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