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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改革体现市场化方向 市盈率“红线”存争议

2012-4-12 6:30:24证券日报 【字体: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本月发布后,受到了业界的高度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总的来说,证监会新股发行体制深化改革的市场化导向获得了一致认同,部分受访者表示,看得出监管层改革决心很大,用意也很真诚。不过意见有关完善发行定价约束机制、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及完善对炒新行为的监管措施等方面则引起热议。

    上述三个方面中,最引人关注的便是对于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市盈率不能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举措,业内分歧在于,许多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处行业都是细分行业,与现有行业不存在可比性。另外,同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存在不同版本,IPO询价参照哪一标准也是个问题。

    细分行业市盈率

    不存在可比性

    为进一步完善新股定价约束机制,《意见》规定,根据询价结果确定的发行价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在询价结果确定的两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需补充提供盈利预测并公告,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

    一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券商分析师认为该规定有所欠缺,他说:“这个问题需首先确定怎么定义发行企业的行业,许多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处行业都是细分行业,与现有行业不存在可比性,而且即使行业性质相近,已经成熟的龙头公司估值也不能套在高成长、高风险中小企业的IPO发行定价头上。这就好比,按全国的人均工资来指导各地的工资数,显然是不科学的。就拿上市券商来讲,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的PE与小券商的PE相差就非常大,所以,拿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来指导发行价格市盈率有欠妥当。”

    同时,沪深交易所和中登公司三家都在发布有关行业平均市盈率,市场表现不同、发布人统计方法不同,同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存在不同版本,IPO询价参照哪一标准也是个问题。不过,业内人士也承认,发行定价的这一规定如果实施,对限制高市盈率有极大的效果。

    此外,《意见》还规定,IPO发行定价将引入独立第三方对拟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风险评析,为中小投资者在新股认购时提供参考。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第三方意见并不一定严谨、公正,有关新股发行定价,是买卖双方认可,第三方并不参与买卖过程,强行加入第三方意见不一定合理。

    取消三个月锁定期

    增加流通股数量

    为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数量,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意见》提出,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3个月的锁定期,同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

    《意见》规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在二级市场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非控股股东和非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可将资金转出。

    业内人士认为,取消现行网下配售股份三个月的锁定期,对抑制炒新有一定作用。上述规定确实增加了流通股数量,具有积极意义,但新问题是如此存量发行所获资金不能自由处置,只能用于在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时回购公司股票,同时要锁定三年,并且老股转让所得只能专款专用且放在专用账户里锁定三年才能拿到钱,因此,此举对大股东的吸引力有限。

    此外,在市场较关注的炒新问题上,《意见》对投机炒新遏制的措施只有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这一条实质性建议,其他的多属于指导原则。因此业内人士对《意见》遏制炒新的市场效果有所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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