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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影集团被武林外传版权方索赔或将影响IPO进程

2012-6-21 6:34:28财经网 【字体:

    21世纪经济报道,近日,《武林外传》的版权所有公司联盟影业一纸诉讼,将中影集团告上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联盟影业表示,双方合拍电影《武林外传》中,中影涉嫌违反多项合同规定,且在票房利润分账的过程中,涉嫌存在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联盟影业要求向中影索赔各项损益共约1亿元。

  6月18日,联盟影业董事长郝亚宁说,“我们有证据证明,中影将大部分属于我们的利润,都放进了自己的口袋里。”中影集团新闻发言人蒋德富回应称,“中影集团在制作、发行电影《武林外传》的过程中,一直都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办事。但很遗憾与合拍方存在一些分歧,我们也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证明自己,消除外界对我们双方的误会。”

  该起诉讼,是近年来影视业中涉及金额最大的案件之一。此前公布的资料显示,中影集团正在积极筹备旗下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事宜。而诉讼或将对股份公司的上市进程,带来潜在的影响。

  “至少两亿票房的影片,最后占30%权利的股东只分到500万元。”郝亚宁称,“早知道这样,当初我就不选择和他们(中影集团)合作了”。

  根据郝亚宁提供的合同资料,2009年12月31日,联盟影业与中影集团制片分公司签订了电影联合投资合同。合同规定,联盟影业出资510万元与中影集团共同投资拍摄《武林外传》电影版,以总制作费用1700万元计算,联盟影业享有电影30%的权益。

  公开数据显示,《武林外传》电影获得了近2.2亿元的票房,超过了初始投资的10倍。

  截至今日,郝亚宁表示从中影集团获得约500多万元的票房分成。

  在起诉书中,原告一方认为,2011年1月26日至2011年2月28日,《武林外传》电影版在国内外上映。依同期市场行情计算,《武林外传》电影版的票房总额应超过3亿元,而非中影所述的2亿元。因此,按照联盟影业持有的30%合拍片股权,中影应支付联盟影业1亿元作为投资所得。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算法存在一定的误差,因为在获得了票房的总数之后,制片方与院线还要再进行一次分成,制片方最后能拿到的大约在票房总额的45%-60%。

  按照该业内人士的说法,约两亿票房的电影,即便按照最为苛刻的分账方式计算,制片方能够拿到的票房分成也有约1亿元。按照《武林外传》合拍合同,约1亿元票房分成扣除电影的发行代理费、宣传费、制片成本共计近3000万元,最终制片方净收入约在7000万元。以此计算,联盟营业的收益应在约2000万元。

  一位电影从业人员表示,从拍摄到制作到宣传到排片,中影的影响力体现在每个流程,虽然不至于说没有了中影就玩不转电影,但是,在电影圈得罪了中影肯定不行。

  “从公心来说,中影对国内主要城市核心区域的电影院有着绝对的控制,和中影合作,就是票房的保证。从私心来说,导演希望让中影来做,对导演未来也更好。”郝亚宁表示,这些因素左右之下,自己最终放弃了与万达方面的合作谈判。

  “我这么做(诉诸法律),也希望引起大家的关注。中影是国产电影的龙头,应该做一些支持国产电影发展的事情。而不是通过这样的方式,让大家不公平竞争。”郝亚宁认为,中影对国内电影业的垄断,让其可以肆意打压国产电影。

  “客观而言,虽然《武林外传》有广泛受众基础,但若没有中影在档期选择、宣传以及院线支持方面的帮助和影响力,《武林外传》很难取得如此高的票房。”上述业内人士评价称。

  随着联盟影业对中影集团的诉讼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一起高额诉讼,或将影响中影集团的IPO进程。

  2004年,中影集团就为筹备上市,聘请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但由于相关政策限制,中影集团赴港上市搁浅。随后,2010年中影股份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中影集团的整体改制完成。中影集团上市的计划重启。

  2012年2月,根据北京市环保局发布的公告,中影集团已经开始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在环保核查通过之后,将正式走证监会的流程。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同时规定要求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事项。

  财务资料显示,中影股份2011年前三季度主营业务收入为19.88亿元,其中发行业务占51.91%,放映业务占16.58%,影视服务占17.74%,影视制片与制作占13.77%。联盟影业的索赔金额约将占据中影股份2011年前三个季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

  “这样的影响已经可以纳入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范围。”有保代人士表示,届时就算没有判决,这个诉讼和诉讼的潜在影响也要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7月6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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