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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买酒和罗维邓白氏的同宗渊源(3)

2012-3-20 11:49:27Techweb 【字体:

前述营销业内人士指出,非法收集、售卖公民个人数据的市场行为早已有之。十多年前,国内刚进入互联网信息化时代,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还没有今天强烈,因此,为一批数据库营销公司提供了野蛮成长的空间。袁疆创办的罗维互动正是据此而生。

公开资料显示,袁疆1977年生于新疆,1998年毕业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01年春天,24岁的袁疆辞去了深圳润讯公司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和朋友合股6万元创立“上海罗维互动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罗维”是英文“Roadway”(道路+方法)的音译,创立之时,袁疆教育下属:教给客户赚钱的方法,只准花20秒。他希望罗维互动能把淘金用的铲子提供给淘金者。

袁疆的第一个数据库是从国内一家著名招聘网站下载的。他注册了一个800元的包月账户,可以无限下载个人简历,然后找朋友写了一个自动下载的程序,几天功夫就建立了一个包含十万条详细个人信息的数据库。后来被招聘网站发现,单方面解除了合约。

依靠这个数据库,袁疆找到第一个客户,当年红极一时的亿唐网,挣了好几万元,但再也没有新客户。撑到当年的9月,合作人选择离开,袁****自坚持。上海外服公司下属的猎头公司要建立招聘网站,需要注册用户提高人气,袁疆就将数据库租了出去。第二年3月,罗维互动挣了十几万元。此后积累的用户数据越来越多,罗维互动的生意便红火起来。

当时每向商家提供一条详细的个人信息(含有电话、地址、电子邮件、收入、兴趣爱好等),罗维互动收取的费用大约在一元钱左右(收费会根据服务要求的不同而变化)。到2006年,罗维互动已经成为国内最大的数据库营销公司,拥有300多家客户,包括60多家世界500强企业,其中有戴尔、飞利浦、百安居等。通过出售、出租极具针对性的目标营销数据,罗维互动2006年营业收入达到1300万元,净利润将近400万元,利润率超过30%。

先后从华禾投资、三菱商事、日本亚洲投资基金获得投资的同时,罗维互动的发展也没有止步。从2006年到2009年,罗维互动先后在北京,西安,广州,深圳,杭州,南京,天津,成都设立分公司,支持全国范围内的业务拓展。

罗维互动甚至吸引过江南春的目光。当时,江南春找到袁疆说,客户通过使用这些数据进行直邮广告服务或是电话营销服务,可以达到“一对一”的广告传播效果,这个点对点的模式代表未来趋势。后来不知什么原因,江南春放弃了合作。袁疆将罗维互动和分众传媒作过比较:“他是分众的概念,我是精众的味道。”

到了2008年,因为金融危机,袁疆觉得在当时要把罗维互动做上市很难,便在2009年7月,将罗维互动的大部分股份都卖给了美国邓白氏公司,公司更名为“罗维邓白氏”,袁疆出任新合资公司的CEO,仍然延续罗维互动的主要业务。

可能从2011年开始,袁疆辞去罗维邓白氏CEO职位,此后的罗维邓白氏由总经理崔伟利实际负责。此外,从工商注册资料来看,袁疆仍担任上海罗维邓白氏营销服务有限公司黄浦分公司负责人。

从2008年开始,袁疆逐渐将主要精力转移到其于2008年6月上线的葡萄酒B2C网站“也买酒”网和2009年7月上线的茶类B2C网站“也买茶”网,后者因经营不善已关闭。

“罗维系”的罪与非罪

在罗维系的早期,除了利用招聘网站漏洞批量下载个人简历外,袁疆还曾介绍过收集信息的经验,常规的做法是通过面谈、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发放信息调查问卷,还有更直接的方法是从一些机构(比如银行、保险公司)购买数据信息。“从工商局购买企业名录光盘、上互联网、看报纸上的开业广告,信息的来源渠道很多,只是看你有没有用心搜集,信息搜集到以后,再进行二次加工纳入数据库。”

当时的袁疆,也有法律方面的意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并不清晰,我们的信息收集建立在被调查者自愿的基础上。”

对此,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李标田律师在接受TechWeb采访时介绍,实际上,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一直不够健全,直至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和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但仍然存在较大短板,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个人信息进行较全面的保护。

李标田律师指出,在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一些营销数据调研,是可以的。比如知名汽车公司对车主调研,了解产品的使用习惯、偏好,是合法的。但如果越过了边界,涉及到更详尽的个人信息,并且利用这种信息就行售卖租用、营销开发,就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而对于罗维邓白氏的遭遇,在谴责之余,也有一些反思式的声音。

网友“世鳌老刘”有多年营销行业经验,他评价“罗维邓白氏”被曝光事件:直复营销在中国似乎简化成了购买数据+群发行为,比方EDM“许可式邮件”的标签已经被忽略。而被剪辑的视频和罗维员工的配合共同成就了央视315秀,并误导着大众。

法学专家傅达林针对“罗维邓白氏”被曝光事件发表文章称,在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大量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而且泄露个人信息最严重的部门,如银行、医院、电信公司等,主要的监管责任也在政府主管部门。这提示我们,对公民信息权利的立法保护,重点应当是行政立法,确立政府的执法义务和监管责任,为政府部门监管行业领域侵犯个人信息提供明确的责任倒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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