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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信用衍生品还欠个“说法”

2012-7-6 6:41:58东方财富 【字体: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最新披露数据显示,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上线以来,在CRM资质备案方面,已有44家机构备案成为CRM交易商,26家机构备案成为核心交易商,29家机构备案成为信用

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

  在交易方面,截至目前,已有15家CRM交易商达成42笔信用风险缓释合约,名义本金合计36.9亿元,涉及各类标的实体23家,涉及各类标的债务26项。

  截至7月4日,共有6家机构创设了9只CRMW,名义本金合计7.4亿元;在二级市场上,共发生6笔CRMW转让,名义本金合计2.4亿元。

  债市深入发展应有之义

  我国债市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式、业务经营模式及产品体系,亟须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调整。积极推动信用衍生产品的创新和应用,成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管理能力、拓展盈利空间、推进经营转型的应有之义。

  2005年以来,国内信用债券市场发展迅速。截至2011年底,我国信用债市场规模已达5.1万亿元,占社会融资总量的10.6%,位居世界第三、亚洲第二。在市场规模快速扩大的同时,债券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分布中枢也逐渐下移,债券的信用风险特征不断显现。

  具体来说,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债市风险结构从原来单一的利率风险逐渐向利率风险与信用风险并存的二元风险结构转变,我国在信用衍生产品领域长期空白的状况,使市场参与者难以通过市场化的信用衍生产品实现信用风险的优化配置,容易造成风险积聚,蕴藏一定的系统性风险隐患。

  再加上商业银行体系持有的大量贷款余额,市场主体急需市场化的工具高效对冲、转移和规避信用风险。与此同时,随着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改革与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脱媒、外资进入、利差收窄等经营环境的显著变化,使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竞争日益加剧。

  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式、业务经营模式及产品体系,亟须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调整。在此背景下,积极推动信用衍生产品的创新和应用,就成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管理能力、拓展盈利空间、推进经营转型的应有之义。

  2010年10月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正式推出了CRM。这种“结构简单、信息透明、严控杠杆、风险合理配置”的产品,被市场认定为世界信用衍生产品市场的一项创新。

  CRM又被称为“中国版CDS”,CDS是指信用违约掉期,是1995年由摩根大通首创的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它可以被看作是一种金融资产的违约保险。如果金融资产没有出现违约情况,则CDS买家向卖家定期支付“保险费”,而一旦发生违约,卖方承担买方的资产损失。

  CRM业务的上线,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信用风险、提高资本利用效率提供了有效的市场化工具。

  但CRM推出一年半以来,创设量和交易量却并不大。“原因在于CRM的资本缓释功能还需要进一步明确。”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监管机构逐步引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如果监管机构能够明确,将推动国内商业银行尽快运用这一市场化工具开展信用风险的转移和分担。

  监管细则能否适应市场

  目前的监管办法下,国内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短期内实施内部评级法达标的难度很大,客观上影响了商业银行运用信用衍生产品管理风险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推出的CRM具有“交易结构简单、风险合理配置、确保市场透明、严格控制杠杆”4大核心机制安排。

  市场最为关注的是金融机构购买了CRM的资产是否计入其风险资产中,这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的风险权重这一重要监管指标,也关乎CRM和信用债市场未来的发展空间。

  根据银监会 6月份最新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在权重法下,商业银行能够用以缓释监管资本的工具仅有“合格抵质押品”和“合格保证”两种,不包括信用衍生产品。同时,在内部评级法下,商业银行可以审慎考虑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风险抵补作用。

  然而,由于内部评级法对硬件平台、建模技术、人员配置、资金投入和数据收集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短期内实施内部评级法达标的难度很大,客观上影响了商业银行运用信用衍生产品管理风险的可行性。

  另外,采用内部评级法的商业银行虽然可以考虑合格信用衍生产品的缓释效果,但合格信用衍生产品中只包括信用违约互换和总收益互换。

  对此,有市场机构认为,如果允许商业银行买入信用衍生产品后在权重法下缓释监管资本,其买入信用保护会降低自身的风险暴露,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从资本计量可行性看,完全可以参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关于权重法下“保证”工具的资本缓释计量方法,不存在技术难题;从监管有效性看,鼓励各类商业银行使用信用衍生产品这一合规、透明、可监控的市场化途径提升资本充足率,有利于防止违规操作,提高监管效力。

  从信用风险抵扣的效果看,商业银行购买信用衍生产品后,根据合同的约定,能够在信用事件发生后获得保护卖方的损失补偿,其本质和影响并不比常用的“保证”工具更加复杂。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明确认可权重法下“保证”的风险缓释效果,且在内部评级法下也将“保证”与信用衍生工具的认定和资本缓释具体方法进行统一规定,其内在精神与国际监管经验存在一脉相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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