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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14-12-6 22:50:28东方财富 【字体: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5日表示,证监会就《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相关指引征求意见。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征求意见稿)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上交所与中国结算就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4年12月5日,中国证监会就《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4年5月,国务院“新国九条”明确提出“强化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主导地位,壮大主板,创新交易机制,丰富交易品种”和“建设金融期货市场,平稳有序发展金融衍生产品,逐步丰富股票期权品种”。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创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新国九条”的重要举措,对完善证券交易所产品链条,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机制,强化证券交易所的市场主导地位,推动我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推动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开展股票期权业务,我会依据《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体例制定了《办法》。《办法》共30条,主要规定了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资格、投资者保护、风险控制措施及相关其他规定等五方面内容。《指引》作为《办法》的配套文件,共32条,主要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具体业务形式及资格条件、风险控制指标计算规则以及有关监管要求进行明确。《办法》和《指引》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股票期权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办法》明确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作为股票期权的交易场所和结算机构;其他交易场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开展股票期权交易的,具体业务规范参照执行。

  第二,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的资格。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条例》有关规定,《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和做市业务;同时允许期货公司从事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和行权交割相关的有限范围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第三,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办法》规定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者保护义务,并建立纠纷处理机制;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与投资者约定为其提供“协议行权”服务,以更好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针对性建立股票期权风控措施。《办法》既注重促进股票期权市场发展,也注重规范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明确将跨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行为列为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打击;对股票期权合约标的提出明确要求,以防止期权市场被爆炒以及合约被操纵;注重发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行业协会等市场组织者和自律组织的一线监管职能,要求前述机构切实承担起维护市场交易结算秩序的职责,建立相应的风控措施,并且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我会并向市场公告。

  第五,其他规定。《办法》还对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责分工、期货公司从事相关现货经纪业务时的资金存管模式等做出规定。

  第六,期权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经纪业务方面,《指引》要求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业务制度、从业人员、营业场所、技术系统、相关业务经验等方面的要求或条件。自营业务方面,《指引》要求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应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做市业务方面,《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试点,应依法经我会批准,并满足相关条件。资产管理业务方面,《指引》主要要求除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特殊基金品种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基金合同中应明确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等事项。

  欢迎社会各界对《办法》、《指引》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中国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指引》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

  什么是股票期权交易

  股票期权交易(Stock Options Trading)是指期权交易的买方与卖方经过协商之后以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为代价,取得一种在一定期限内按协定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额股票的权利,超过期限,合约义务自动解除。

  股票期权交易实际上是一种股票权利的买卖,即某种股票期权的购买者和出售者,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的任何时候,不管股票市价的升降程度,分别向其股票的出售者和购买者,以期权合同规定好的价格购买和出售一定数量的某种股票。期权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看涨期权;另一种是看跌期权,即投资者可以以协议价格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股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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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问股票期权:初期风控过严是否会引发市场爆炒?

  5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就《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指引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股票期权和ETF期权作为对冲风险和投资组合工具,在增强现货市场流动性、活跃蓝筹市场、降低波动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增强保险机构等长期资金的持股信心、吸引长期资金回归市场。此时推出股票期权和ETF期权正当其时。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胡俞越表示,作为风险管理的基础性工具,期权产品的推出需要重点关注六个问题:ETF现货市场规模、风险控制、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公平性、做市商制度、期权产品推出顺序、配套制度完善。

  ETF现货市场规模是否足够?

  美国于1997年推出首批ETF期权时,其ETF市场总规模仅82亿美元;2000年港交所推出ETF期权时,市场总规模只有43亿美元。目前,沪深两市ETF总规模已达283亿美元,其中沪市为203亿美元,远大于美国、中国香港等市场推出ETF期权之初的市场规模。

  胡俞越认为,从境外经验看,一定的现货市场规模是ETF期权成功的基础。上交所拟推出的ETF期权标的为上证50ETF,当前规模为202.9亿元,2013年全年成交额为1812.1亿元,均列单市场ETF第一名。在流动性上,2013年,上证50ETF换手率为944%,远高于香港ETF 期权市场5只标的ETF的平均水平454%。上述情况表明,我国ETF规模足以支持期权产品开发。

  初期风控过严是否会引发市场爆炒?

  在期权试点初期,上交所对期权义务方收取了相对较高的保证金,因此,义务方的成本相对较高,可能会导致供给不足。与此同时,采取了相配套的、严格的限仓、限购等制度以限制需求,能够有助于平衡买卖双方的力量,避免爆炒风险。

  胡俞越认为,总体上看,通过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充分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和严密的风控体系,ETF期权市场不会发生类似权证投资者的风险事件,不会引发爆炒风险。

  同时应当指出的是,流动性是期权市场的生命力,推出股票期权也应当保持必要的适度的流动性。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否有失公平?

  投资者准入问题,一直是新业务推出时存在较多争议的环节。对于期权在中国市场的试水,胡俞越认为,试水初期,设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必须的。

  因为期权是较为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个人投资者需要一定的时间适应期权投资的节奏。不能参与期权交易的投资者也可通过期权交易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间接参与期权市场。若不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让对期权缺乏了解的投资者进入市场,才是对这些投资者的不公平。

  做市商是否会形成操纵市场价格的力量?

  国际经验看,做市商是期权业务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但若监管不当,也可能导致做市商滥用报价权利,扰乱市场秩序。所以,怎么从制度设计上做好“提前量”,防范做市风险,尤为重要。

  须对做市商设计一套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方案。例如,规定做市商必须使用专用账户做市,做市业务必须和自营业务分离,做市商不得利用做市账户进行自营等非做市业务。对于违法违规的做市商,也必须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上报证监会查处。

  总之,如果没有做市商,期权市场可能不活跃或不稳定,不活跃的期权市场也就可能意味着不成功。希望推出的股票期权一举成功,就需要做市商制度作为保障。

  为何率先推出ETF期权?

  胡俞越说,“作为中国资本市场首个期权产品,先推出ETF期权有其合理性。”

  一是ETF期权和现货证券联系最为紧密,两者投资者群体较为一致,率先推出ETF期权,不仅可有效避免由于投资者群体割裂等导致的投机盛行现象,还可以起到活跃现货证券交易,提高现货市场流动性的作用;二是机构投资者是ETF的主要持有者,推出ETF期权可为其提供便利、可靠、低成本的增强收益机会(如采取备兑开仓策略等),吸引此类资金入市;三是ETF期权采用实物交割,更有利于投资者锁定买卖价格,进行精确的风险转移和对冲;四是有助于壮大ETF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优良且便利的大盘资产配置工具。美国1998年推出首批ETF期权后,ETF市场规模从82亿美元增加至176亿美元,增加了115%;五是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都能参与股票期权业务,率先推出ETF期权,有助于推动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创新发展,壮大我国投资银行业,提升我国资本市场国际竞争力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现货“T+1”与期货“T+0”会否带来不便

  股票ETF采用实时“申购-卖出”、“买入-赎回”的“T+0”机制,可以间接地实现ETF的“T+0”交易,方便投资者进行期权与现货的风险对冲。对于融券,目前ETF的融券比单只股票更加便利,而且,一旦ETF期权推出,其标的ETF的融券业务将会更加活跃。

  此外,建议上交所进一步提升ETF融券效率,对标的ETF证券借贷作出更加有效的制度安排。 (新华网)

(责任编辑:DF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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