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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此前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已规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企业都不得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此次《公告》则进一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都不得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此,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认为,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本身在业务上就有复杂的财务要求,因此要求这类企业自身会计核算要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其实行核定征收显然是不合适的。
专家表示,此次发文对于加强股权股票投资企业所得税征管具有重要意义。据了解,依据国税相关文件,目前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属于其他行业,其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只能在10%-30%之间。王骏表示,如果对这类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有可能会造成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远远低于其实际利润率,反而会造成更大的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