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与二次审议稿相比,草案三审稿对边民往来规定作出更加明确的规范。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署的边界管理协定对边民往来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在作关于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指出,现实情况是,现有的依据边界管理协定制定的边民往来规定,有的是法规、规章的形式,也有的是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
有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边民往来是国家出入境制度的重要方面,应当将地方制定的规定限定为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据新华网消息,草案三审稿将这一条修改为:“经国务院批准,同毗邻国家接壤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边界管理协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两国边境接壤地区的居民往来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