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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公告禁核定征收所得税 公司制PE寻避税出路

2012-7-27 6:28:0721世纪经济报道 【字体:

    国税总局日前发布的一纸《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或将加重股权投资企业税收负担。

    《公告》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主要针对公司制PE),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国税总局对账簿设置不全、无法正确核算收入成本总额的企业,参照当地同类行业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接近企业的税负水平、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等因素,重新核定一个应税所得率,作为计算上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

    而一家股权投资企业财务总监张胜告诉记者,他所在企业此前核定应税所得率10%,《公告》出台后,他必须做出艰难选择,要么按实际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要么按照查账方式征收。“两种征税方式的实际税收金额都高于核定征收办法。”

    相信比张胜更难受的,是通过比拼税率高低,为PE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PE落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此前这是他们手中一张王牌。

    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处长刘健钧在上海一次股权投资研究论坛上表示,不少地方政府出台的PE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与中央政策相违背,国家接下来会全面清理整顿全国地方政府的一些PE优惠政策。

    税负或有增加

    取消核定征收所得税,将有可能大幅提高股权投资企业的税负水准。

    张胜给记者算了笔账,原先所得税计算方法为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25%(企业所得税率),如果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整体所得税缴纳金额为收入的2.5%。

    随着核定征收所得税被取消,他可以选择两种征收模式,一种是查账征收,即需要缴付利润总额的25%(通常高于核定征收办法);另一种是按实际应税所得率缴纳。考虑到他所在企业去年数个项目IPO退出的实际利润率超过50%,等同于其收入的12.5%(50%×25%)全部用于缴纳所得税。

    “避税压力很大。”张胜透露,并连夜重新调整去年财务报表里相关税收缴付金额,发现需多缴300万-400万元。

    由于几个项目退出的实际投资所得存在异议,他们尚没能缴纳去年经营年度的所得税。但《公告》规定,股权投资企业取消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如果企业尚未处理去年经营年度的所得税缴付工作,则将按公告新规执行。

    尽管股权投资行业逐年火热,但相应的配套税收措施却迟迟没有跟上行业扩张步伐。按照国税总局此前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区间为10%-30%。不过,地方政府协同当地税务部门争相压低税率,以吸引股权投资企业“落地”支持当地经济发展。

    通常核定征收的税率不会高于实际应税所得率,因为这是企业与当地政府部门争取到的优惠政策。张胜透露,他所在企业在获得10%的较低税率的同时,向地方政府承诺将50%基金投资于当地企业。

    然而,股权投资企业执行核定应税所得率,一直存在争议。

    随着发改委出台一系列PE备案管理制度,多数建立规范财务报告制度的大型PE基金不存在“账簿设置不全”、无法正确核算收入成本总额等现象;且股权投资高回报令其实际利润率远远高于当前核定的10%-30%税率,无疑造成税收流失。

    目前,国税总局已着手加强高利润行业的征税监管力度。此前国税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企业都不得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今征税新规,进一步扩展到股权投资企业。

    避税艰难路

    由于股权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缴付最后时限通常在次年5月30日,如此PE税收新政真正落实,须得等到2013年。那么,接下来的6个月,给部分股权投资企业变身避税留下了时间窗口。

    除了重新调整财务报表里相关税收缴付金额,张胜还连夜研究了各地PE优惠政策是否暗藏规避上述税收新规的灰色空间。他的首选是将公司制PE,尽快转变成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制PE)。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已经确认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制PE基金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承担GP与LP所得税,成功规避了上述PE税收新政。

    张胜发现,一些地区执行独特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变更成合伙制企业”的政策规定,相比其他省份只能先将公司制PE基金注销,再重新登记为合伙制PE。

    然而,他的如意算盘能否兑现仍是未知数。

    记者从多位股权投资人士处了解到,尽管合伙制PE在收益分配环节被允许先分后税,但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在实际征税环节嫌重新核算每个GP与LP纳税额过于复杂,仍然采取先税后分的方式,且他们通常将GP与LP的税负“统一”纳入GP征税范畴,按5%-35%税率征收。

    另一位PE人士透露,不只是各地政府比拼税收优惠政策,连PE税率征缴环节也在激烈竞争。

    经常出现的现象是,一家合伙制PE管理人在基金注册地A享受20%投资所得税,当管理人将税后所得返回到其GP管理公司注册地B时,却被当地税务部门告知要补缴15%所得税,因为B地执行GP的5%-35%累进税制。

    “如果股权投资企业为规避取消核定税规定,选择基金注册地并变身合伙制身份,则各地税收优惠幅度高低,也是重要考量之一。”张胜说。

    正因为此,各地PE税收优惠措施参差不齐的现象,也已引起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国税总局取消股权投资企业的核定税资格,或许是整顿各地PE税收优惠不合理竞争的手段之一。”一家地方高新开发园区负责PE业务的负责人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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