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的最新情况是,国家税务总局已召集PE基金讨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但主要目的是厘清有限合伙制PE实现收益后,GP(一般合伙人)与LP(有限合伙人)的所得税税率与具体计算问题,以及明确全国各地对此项税率统一的征收标准,税率不太可能有大的变化。《办法》可能5月份会正式出台。
目前,我国在合伙制PE征收所得税方面颇为混乱,没有统一标准。比如北京及天津执行LP与GP均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上海、深圳、重庆则执行LP征收20%、GP征收5%-35%累进税率的政策。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从长期来看,统一各地的标准对PE的发展有正面影响。以前,PE合伙人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在研究各地的政策上,这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他们对项目本身的研究和分析。政策统一后,PE会更专心来做项目投资的“正经事”。
厘清GP与LP税率
当“PE股权投资溢价将征税40%”吵得沸沸扬扬之时,汉理资本董事长钱学峰4月19日发表一篇微博,称收到一会议通知,国税总局已召集PE基金讨论《办法》。
随后,记者向业内相关人士求证。一位知情人士向记者证实,《办法》的草案内容几近完备,但与PE投资造成的账面盈余征税无关,可能5月份出台。
该人士表示,账面浮盈是否应缴税与《办法》将要确定的事情完全是两个问题。从税种的角度讲,浮盈税是一个新的税种,新设税种需要经过全国人大的审议并通过,国税总局不可能凭空开设。
他进一步介绍,《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厘清有限合伙制PE实现收益后,GP与LP的所得税税率与具体计算问题。尽管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已经确认了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但对于具体税率和计算没有详细规定。
“先分后税”是指把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及费用分摊给每个合伙人,再自行纳税。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目前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PE的缴税情况大致如下:公司制PE缴纳5%的营业税、25%的企业所得税和LP20%的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制PE的缴税稍显复杂,首先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要缴纳5%的营业税,其次自然人GP缴税标准各地方有所不同,20%的税率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常见税率;LP基本上均征收20%的个税。(具体见表格)
正因为免缴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有限合伙制PE已成为中国PE基金的主流模式。投中集团高级分析师冯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出台主要是进一步明确有限合伙制GP、LP的征税标准,税率不太可能有大的变动。“比如GP都按20%征收,或者都按5%-35%的累进税率征收。把标准明晰,说明国家是对合伙制PE是认可的,并进一步推动其规范化发展。”
全国统一标准或出
在业界对税率问题争论不休的时候,很多人忽视了一个关键性问题——各地对PE征税混乱的现状。近年来,地方政府为鼓励本地PE行业发展,均出台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北京及天津在“先分后税”的原则下,执行自然人LP与GP均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上海、深圳、重庆则执行LP征收20%、GP征收5%-35%累进税率的政策;此外,天津、吉林、新疆等地,还对基金合伙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给予一定补助或奖励。
但中央对这样的行为感到不满。近日,国家发改委金融司金融处处长刘健钧在一次研讨会上发言称:“不少地方政府在一些机构的忽悠下,出台了若干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我们咨询过国家财税部门,这些地方的政策都是非法的。”
刘健钧认为,按照2000年发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投资者的税率无论你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必须参照个体工商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缴税。
冯坡指出,正是由于各地方政府对有限合伙制PE的征税标准自由量裁权过大,导致PE视政策而动。“哪里政策优惠,就涌向哪里。这不仅使得各地区的PE发展很不均衡,还造成了部分PE花大量时间钻政策空子,而不实实在在做项目投资的研究。”
此次《办法》对各地方的PE税收形成统一的标准,是大概率事件。“如果全国各地的税收标准统一,PE就没有地域政策空子可钻,踏踏实实做好项目。虽然短期内对某些地方的PE带来一定的冲击,但对整个PE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是有利的。”冯坡告诉记者。
当然,国家统一的税收标准与地方的优惠政策并不完全冲突。除了税收外,地方政府在财政补贴、注册标准、人才引进等方面依然有一定的量裁权。
PE监管之年
今年以来,PE监管似乎在不断升温。2011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今年还可能出台细则,引发PE备案制的热议;国税总局对有限合伙制PE征税标准的法规也即将出台。而今年的重头戏是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正式颁布。
自2009年10月创业板开板以来,中国PE进入爆发期;2011年,投资过剩、竞争加剧、腐败案,PE迅速由热转冷,行业洗牌加速。而今年,PE行业所暴露的不规范的行为,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并催生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今年集中爆发。对此,PE法律专家、金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卫锋称,2012年可以称为“PE监管年”。
但冯坡认为,PE腐败除了一些PE的利益交换外,还与新股发行制度有密切关系。新股发行不改革,PE腐败还会持续。
他表示,PE行业本身是个自律性较高的行业。LP作为出资人,把资金交给GP来运作,他们对资金的使用情况是严格监管的。“自己的钱,如果打水漂了,当然心疼了。”PE有其市场运行规律和竞争法则,因此,在政府对PE行业进行备案登记、税收管理等宏观的监管外,PE要健康发展还是“由市场说了算”。
中国部分地方性PE税收政策
地区 税收政策
北京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都执行20%的个人所得税
天津 自然人GP和LP都执行20%的个税。对自然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超过20%部分的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补贴
上海 自然人GP所得额在5万元以上的征收35%的个税,LP所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缴纳20%的个税
重庆 自然人GP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LP按20%缴纳个税;公司制按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深圳 自然人GP按照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LP按20%的比例计征个税
新疆 自然人合伙人征收20%个税;公司制基金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合伙制基金按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吉林 自然人GP、LP适用20%个税;基金投资于省内的企业或项目,按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补助
湖北 自然人合伙人征收20%个税
河北 自然人GP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LP按20%缴纳个税
内蒙古 自然人LP适用20%个税;公司制基金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执行15%企业所得税
【PE增税已成全球难跨越的“槛”】
“PE征40%浮盈税”的消息近来引发PE行业“大地震”,尽管该说法本身可靠性有待确认,但在旧有基本税种基础上对PE增税话题还是引发业内一片热议。
事实上,有关PE行业的增税话题全球范围内都是难题,加征的税率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以及如何避免重复征税问题一直都处在争议阶段。由此反观国内,形成一整套完善的PE征税制度或仍将需要一段漫长的过程。
适用税率普遍存在争议
在私募股权基金及各类投资基金发展较为成熟的欧美国家,尽管规范行业发展的各项监管措施相对中国较完善,但在征税问题上也均处于探索阶段,其中在对PE增税的适用税率点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议。
全球最大私募股权基金黑石公司当年上市时所引发的征税风波便是体现这一争议的典型案例。2007年6月黑石公司在美国公开上市,其间宣布,黑石宣布上市后将沿用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度,公司收入将继续适用15%的资本利得税而非35%的公司所得税。
这一说法立即引起美国国会的骚动。众多参众议员均认为必须对PE管理人的附属权益(国内多称利润分成或业绩分成)增加税收,否则将可能损伤税收条例的公正性并且长期损害公司税体系的基础。但如何设定合理的PE行业适用税率却让他们莫衷一是。
中国国内一位私募基金合伙人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就基金管理人承受的风险而言,他们享受的税率是适宜的。他指出,为了鼓励投资,特别是长期投资,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低于一般公司收入(常规收入)适用税率的被动型收入(资本利得)税率。根据美国1987年税收法案,一家合伙制公司,如果其收入的90%以上属于“被动型收入”,那么,它只需缴纳15%的资本利得税,而不是35%的公司税。附属权益收入被看作被动型收入,在黑石公司的PE业务收入构成中,管理费和附属权益大体各占一半。
该人士分析,这中间牵涉两个层次的问题,即对“被动型收入”的界定及其税负是公司所得税层次的问题,而GP从公司或基金分得的投资收益的适用税率是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美国当年试图增加华尔街PE税率的法案最终由于各方面激烈反对而‘胎死腹中’。这或许能对国内PE行业增税问题提供镜鉴。显然,增税问题比较复杂,适用税率标准不科学合理,增税就无从谈起。”
避免重复征税涉及公平
对于PE行业加征“浮盈税”引发热议的同时,业界还普遍关心如果传闻中的税收新政得以实施,那么基金层面“浮盈税”的征收将再次把基金拉回重复征税的困境。自从中国2008年提出“先分后税”的原则,有效避免了合伙制重复征税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合伙制基金的快速发展。
据了解,避免重复征税意味着对同一纳税主体的同一税源避免多次征税。平安银行副行长刘燕辉告诉记者,对于有限合伙制的PE基金,各国税法都规定在基金层次不征税,只有在基金盈利实际分配给投资人之后,才由投资人按各自的纳税身份缴纳税收。这种做法避免了重复征税。
但对于公司制的基金,如何定义和避免重复征税则需要深入税收征管的技术层面,避免对在子公司已征税的收益在总公司再次征税或对在参股公司已征税的收益在分配给投资主体后第二次征税,目前似乎还无定论。
刘燕辉认为,实际上,一个合理的税收制度应该让不同法律组织形式的PE的税收负担大体均衡。而有限合伙制由于在激励约束机制上的明显优势最适合投资人的资本和管理人的专业才能的结合,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这是其在欧美PE业发展过程中逐步成为占绝对主导的法律组织形式的根本原因。(郭力方)
【云南开出优惠条件引PE入滇】
对入住云南省PE中心、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金融中心的PE,其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形成的经开区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按40%以企业发展资金形势扶持企业发展,其中,20%用于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核心管理层及相关人员。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按其对经开区地方财政贡献的40%予以奖励。这是记者21日从以“推进基金入滇,促进金融合作,助推国家重要桥头堡建设”为主题的滇京金融合作暨基金入滇座谈会上得知的。
云南省政协副主席顾伯平在会上表示,“十二五”期间,云南省股权投资类企业要发展到200家,募集资金总额要超过1000亿元。为此,云南成立了国内第一家专门负责股权投资市场促进工作的云南省股权投资发展中心,成立了负责行业自律的云南股权投资基金协会、提供中介服务的云南政兴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以及提供落地服务的云南省PE中心,并正在建设滇池泛亚金融中心产业园区。在管理机制上,对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不设配额,不搞行政审批,而是采用“专家评审,合格即批,行业自律,积极稳健”的市场化,在充分支持合格基金设立和发展的同时,注意建设和保护好区域品牌,维护入驻基金的整体和长远利益。目前,在云南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已近80家,跃居西部前列,募集资本协议额度达到400亿元,初步奠定了云南建设区域性股权投资中心的重要基础。
当天,云南省政府金融办分别与中信产业基金、中科招商、九鼎投资、清科集团、普华永道、金浦投资、京都律师事务所、长吉资本等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