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深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来看,对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准入资格进行了明确要求,其中关于资金方面,主发起人与其他出资人有所区别。按照办法,主发起人要求“入股资本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至于其他出资人则没有那么严格,仅笼统的要求要有一定资金实力等。
对照来看,由于PE基金一般多为有限合伙人的委托资金,因此不具备作为主发起人资格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但是如果是一般性的投资入股,是可以参照其他出资人标准进行操作的。深圳小贷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证实了上述表述,他告诉证券时报记者,目前深圳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没有PE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的,至于其他地区是否允许该做法不得而知。
浙商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人士也表示,PE发起成立小贷公司,应该是在PE管理公司层面以自有资金来操作,而不是某只基金去投资。他同时认为,目前国内PE热捧小贷可能更多的是看中小贷行业每年不菲的年化收益,以及未来改制升级成为村镇银行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