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变味否
这几天,一桩有关PE(私募股权基金)对赌协议被判无效的案件引来业内不小关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投资的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均判决无效,而双方对判决结果不服,目前此案已被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事情缘起5年前,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签订了投资协议,前者以现金2000万元入股,占后者3.85%股份。同时对赌条款约定,甘肃世恒2008年净利润不应低于3000万元,否则甘肃世恒或其关联企业需向海富投资提供补偿。
2008年甘肃世恒实际净利润仅有2.68万元,但甘肃世恒不肯履行约定,于是海富投资将之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该协议无效,二审继续维持原判。这也成了国内首例PE“对赌协议”闹上公堂且被判无效的案件。
“对赌”原本是企业与PE之间的一场博弈,如果目标实现,还能双赢,可现实却往往变了味儿——PE抱怨说,企业没有“契约精神”,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企业指责说,PE仗着自己有钱,只会漫天要价。
显然,对投资方的适度保护,对协议要价的约束是让“对赌”不沦为“赌博”的关键。只有国内的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跟上了,对赌才有望发挥出平衡PE风险,激发企业创造良好业绩的“英雄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