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精密诉讼频发添堵IPO
申报稿玩“穿越”拷问中介素养
等候审核的金龙精密IPO之路平添变数。昨晚亮相证监会网站的金龙精密补充预披露材料显示,在首次预披露后,金龙精密新增多项重大诉讼,涉及专利及名誉侵权等。更需拷问的是,中介机构在招股书申报稿中“护主”心切,主观推断诉讼结果,且在撰写申报稿时犯下低级错误,未尽勤勉之责。
金龙精密从事铜加工业务和电解铜销售业务,本次IPO保荐人为国信证券,发行人律师为北京竞天公诚,公司拟发行不超过1.4亿股股份,募资35亿元投入年产9万吨新型节能铜及铜合金材等7个项目。今年4月24日,金龙精密IPO预披露材料在证监会网站上发布。
诉讼缠身中介“辩护”
对照可见,前后两份招股材料的最大变化是,金龙精密在首次预披露之后又遭遇两项重大诉讼。
据最新申报稿,金龙精密目前存在六个重大诉讼。其中,长城资产郑州办事处诉无氧铜、金龙精密案,黑石香港诉金龙精密和李长杰、周永利、冯方、冀学峰案等4项诉讼为“旧案”。新增的诉讼为王盛、江西耐乐诉金龙股份名誉侵权、商业诋毁等系列案件,以及江苏兴荣诉金龙股份专利侵权案件。
据披露,5月4日,江苏兴荣向江苏常州市中级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称常州常恒、金龙精密侵犯其发明专利,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金龙精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不过,或是经过了双方斡旋,今年7月,原告江苏兴荣撤诉。中介机构据此认为,金龙精密的“行星轧管机”采用的生产工艺并未对江苏兴荣的发明专利构成侵权,且江苏兴荣已经撤回起诉,上述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矛盾的是,在风险提示中,金龙精密又表示,该案所涉及的专利技术与轧制工艺有关,如果江苏兴荣再次向法院起诉发行人专利侵权,且法院最终认定发行人侵权,将会直接导致发行人几乎所有与精密铜管有关的产品都构成侵权,均将无法进行生产,这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显然,上述侵权诉讼风险并未完全消除。
另一重大诉讼则直接因金龙精密预披露材料引发。5月7日、5月8日,王盛、江西耐乐分别起诉金龙精密,诉称因金龙精密招股书申报稿的不实披露,致使江西耐乐名誉及经济利益受损。王盛要求金龙精密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200万元,江西耐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合计3200万元。该诉讼的背景是,2005年8月至2006年2月期间,金龙精密子公司上海龙阳主管生产和技术的副总经理王盛等10多名生产技术人员跳槽至江西耐乐。2006年2月,金龙精密向新乡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上海龙阳支付违约金500万元,江西耐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要求江西耐乐立即停止侵权及承担公司因此形成的经济损失600万元。
不可思议的是,对于该案件,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王盛、江西耐乐关于金龙精密存在名誉侵权、商业诋毁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缺乏事实基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判断,正常情况下其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未来发展产生较大影响,也不会对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中介机构主观推断法院判决结果,并得出不会对上市构成障碍的结论,显然有悖于中介机构应持的客观、理性的立场。
除此之外,新版申报稿还罗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的其他5项诉讼,这些信息并未出现在前次申报稿中。
招股书申报稿粗陋玩“穿越”
更不可思议的是,金龙精密新版申报稿出现低级错误。
这段乌龙描述出现在黑石香港的诉讼案件中。招股材料第615页显示:“依据2012年12月22日签署的《和解协议》,只要新乡市国资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黑石香港支付人民币1390万元,黑石香港就将豁免新乡太行电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营第七五五厂)、新乡八达电源有限公司对其承担的全部债务清偿责任以及无氧铜有限、金龙股份等公司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并撤回其对新乡众生、曹县新宇、无氧铜有限、金龙股份、李长杰、周永利、冯方、冀学峰起诉的系列案件。由于新乡市国资委已完全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向黑石香港支付了1390万元的和解款项,因此黑石香港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于2012年12月28日向无氧铜有限和金龙股份出具了《豁免保证责任通知书》并最终撤销了其诉新乡八达电源有限公司、国营七五五厂、新乡众生、曹县新宇、金龙股份、无氧铜有限、李长杰、周永利、冯方、冀学峰等系列案件。”
翻查申报稿内容,前述和解协议签署,及黑石香港出具豁免责任通知书的正确年份应是2011年。
在此之前,IPO招股材料“粗制滥造”是各界关注的一大焦点。去年,道明光学的保荐人海通证券在上市保荐书中“张冠李戴”,将道明光学的名字误写成早已上市的姚记扑克。这一乌龙事件引爆了业界对保荐人制度的反思。今年6月27日,证监会网站披露,证监会对海通证券保代赵慧怡、顾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如今,金龙精密招股书再现乌龙指,中介机构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意识再度受到“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