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争议
“怎么才算是市场支配地位?”腾讯法务部高级法务总监王小夏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单纯地看待QQ为即时通讯工具并不合理,QQ也支持离线文件传输等功能,而且目前比如微博也具有即时通讯功能,因此,市场定位是比较复杂的事情。
事实上,这也成为双方争论的主要焦点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对市场支配地位有相关解释: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八条则对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进行了阐述:包括市场份额、市场的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技术条件等因素。
而奇虎则需要对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提出证据,同时,还需要证明腾讯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而根据庭审审判长所总结的本案焦点,主要在四个焦点上面:一是相关市场该如何界定?二是被告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三是被告是否滥用了该支配地位?四是如果腾讯滥用支配地位成立,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奇虎方面相关人士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腾讯在即时通讯领域具有绝对的市场垄断地位。该人士引用了艾瑞咨询的《中国即时通讯行业发展报告》,称腾讯公司的市场份额达76.2%。同时,该人士还引用了腾讯财报数据,截至2011年6月30日,QQ即时通讯的活跃账户数达到7.019亿,最高同时在线账户数达到1.367亿。而根据《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同期中国网民的总数为4.85亿。
该人士还表示,腾讯不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行业带来不良影响,所以提出诉讼要求腾讯公司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赔偿在“3Q大战”期间,其利用垄断地位“二选一”对奇虎造成的损害。
奇虎方面认为,腾讯公司的“二选一”行为是限制交易行为,是典型的严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该行为导致公司大量的用户流失,使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360公司提出索赔1.5亿元的金额。同时,奇虎认为,腾讯公司大量模仿互联网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再通过《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搭售行为,对整个行业形成了巨大的伤害。
而在腾讯的答辩状中,腾讯方面首先对本案“相关市场”的界定提出异议。在垄断案件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和基础,而腾讯方面认为,即时通讯的相关商品以及服务所含较广,包括即时通讯服务、电子邮箱的即时通讯服务、SNS社交网站的即时通讯服务、微博的即时通讯服务以及移动即时通讯服务。
同时,腾讯方面认为,奇虎所提供的艾瑞、CNNIC的相关数据中,市场份额的概念与《反垄断法》中的市场份额不同,缺乏证明力。
腾讯的专家证人姜奇平也认为,腾讯并不具有相关市场中的市场支配地位,即时通讯服务是一个动态竞争的行业,竞争非常激烈,腾讯无法构成对其他经营者市场进入和扩展的壁垒。
意义深远
从目前来看,奇虎360与腾讯纠纷仍将持续,腾讯诉奇虎一案也未开庭。
腾讯法务部高级法务总监王小夏认为,此事可谓是3Q大战在司法上面的延续,这场大战正在经历法律的考验。
2010年,奇虎首先指责腾讯推出的安全应用软件抄袭,损害了公司的利益。随后,奇虎360发布了“隐私保护器”,用于检测QQ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
2010年10月,腾讯在北京起诉奇虎不正当竞争。去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奇虎360关于腾讯QQ产品的相关言论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第一场官司以腾讯胜利告终。
此后,两家公司矛盾更加激化。奇虎360推出了“扣扣保镖”,直接将矛头对准QQ安全卫士,2011年11月3日,腾讯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要求用户在QQ软件与360软件之间只能选择其一使用,要么删除360软件,要么退出QQ软件。之后,国家工信部出面干预,事情逐渐平息。
但随着诉讼的开庭,3Q大战再度上演。不同的是,此次反垄断的诉讼,将口水仗引向了更加专业的方向。
事实上,互联网行业独特的模式,让这场官司很难像传统行业那样来界定。吸引用户,靠第三方获利,“双边市场”的模式如何来判定对错?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东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对学术界来说,有这样的案件出现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教材、案例,具有很重要的学术研究价值,对于推动我国互联网企业规范发展,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对于全社会树立传播竞争思想、培育竞争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但同时,他也谈到,从法律的角度,现在还很难说,不过到底谁胜谁败并不重要,关键是从反垄断法实施的角度来说,案例本身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