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第三方支付公司将拿到跨境结算的“身份证”。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最新从业内知情人士处获悉,继今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拟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以来,虽然正式批复的试点名单尚未下发,但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多家支付机构都有望在首批名单之列。
根据外汇局发文,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可申请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的业务,只需要相关第三方支付机构所获牌照的业务范围含“互联网支付”。
“明确试点申请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支付企业的跨境业务。”一家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而成为试点支付机构之后,最大的好处之一是支付机构可以集中批量地为客户办理跨境结算,而且这一跨境互联网交易的个人客户结售汇不受年度总额限制。
第三方支付跨境结算开闸
“试点地区有互联网支付业务范围的支付机构基本都会申请,”上述相关知情人士对本报记者说,“一些机构在4月底就基本清楚是否在试点名单之中,但目前还没有正式批文。这对试点机构来说就像一张业务的‘身份证’。”
今年3月,外汇局下发《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拟在上海、北京、重庆、浙江、深圳等地区开展试点,允许参加试点的支付机构集中为电子商务客户办理跨境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所谓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是指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
据了解,有关部门要求支付机构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申请开展的业务范围,申请种类可以细分为:境外购物业务(C2B或C2C)、境外个人从境内购物业务(B2C或C2C)、机构进口业务(B2B)、机构出口业务(B2B)、旅游服务收入、旅游服务支出、对外支付学费、其他业务等。
简单而言,境内客户可以直接支付人民币,支付机构汇总跨境支付交易需求,然后代理客户集中到合作中资银行进行汇兑,以外币形式支付到境外收款账户;反之亦然。支付机构则在此过程中收取一定费率。
“根据我们最新开始的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收取交易总额0.6%的费率。”一家地处南方的支付机构相关人士对本报记者透露,“一般收款账户T+0~2天到账。”
实际上,此前已有不少第三方支付公司从事跨境业务,主要是与银行和境外国际卡组织合作。
早在2007年,外汇局就批复支付宝办理境外收单业务,允许其为境内个人在境外网站购买的商品提供代理购付汇服务;2009年又批复财付通开办同类业务。2011年3月后,外汇局则以央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为基础,形成了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方案。
避免绕道中资行
“监管部门希望第三方支付一定要找境内的合作中资银行一起推进跨境支付,这样有利于风险管控。”上述相关知情人士还对本报记者说,“此前有支付公司与国际卡组织合作,在境外进行收单,并通过境外银行或其他境外组织兑换成人民币进入境内的方式,已经被叫停,主要是因为绕过境内银行,使得跨境交易情况难以被监管。”
该人士继续说:“事实上,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创新业务方面,尤其这些涉及境内外资本流动的领域,监管部门希望他们与境内银行多合作,因为银行可以作为其中一道防火墙,存管银行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上报情况,使得第三方支付的合规业务能够被及时监管到。”
根据《指导意见》,支付机构应选择其境内人民币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1个存管银行外汇备付金账户,同时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不超过3家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每家合作银行可开立1个外汇备付金账户,以上两种账户均可办理集中外汇收付和结售汇业务。
目前,中行和工行是第三方支付跨境业务的主要合作银行。同时,一些股份制银行也开始瞄准这一领域,中信银行上海分行就在今年4月与快钱支付签订《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合作协议书》,成为其申办试点资格中的四家合作银行之一。
根据计划,今年外汇局将在具有跨境互联网支付实际需求、业务量较大且技术条件较为成熟的支付机构开展试点。
“无限额”跨境结算?
“成为试点支付机构之后,最大的好处之一是可以集中批量地为客户办理跨境结算,而且这一跨境互联网交易的个人客户结售汇不受到年度总额限制,这也是支付机构在这一业务上的优势所在。”上述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
根据《指导意见》,支付机构应在规定时间提供通过银行办理的逐笔购汇或结汇信息,银行按照现行规定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个人项下结售汇业务,银行还须按现行个人法规规定录入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依法开展跨境互联网交易的个人客户结售汇不受到年度总额限制。
当然,监管部门也通过一些方式来进行风险管控。支付机构可集中为客户办理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但应实现交易信息的逐笔还原,不得轧差收付汇和结售汇。支付机构办理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应当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且原则上每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
“虽然通过试点支付机构进行交易的个人客户结售汇不计入年度总额限制,但监管部门一定会对单边额度进行严格管控,在资金流动的速度上予以一定控制。”一位支付行业人士对本报记者说,“当然,这一试点既是顺应跨境支付结算的需求增加,也是与人民币国际化的步调一致。”
试点期间,支付机构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分局书面上报客户跨境互联网支付金额、笔数、交易性质、国别等总量报告,并对每月累计交易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客户交易情况上报累计高额支付报告,经核查属于异常交易的,支付机构将停止为该客户办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