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10月创业板开板以来,中国的PE行业就像一辆全速前进的快车,在资本的助推下风驰电掣。然而2011年,投资过剩、竞争加剧、腐败案件……PE行业暴露出众多不规范行为,引起了监管层的注意,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集中出台。PE踩下急刹车,行业洗牌加剧。
近日又有消息传出:国税总局将出台《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将对合伙制PE基金征收账面浮盈税,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消息一出,四方哗然,反对之声一浪高过一浪。猜测也相继出现,一说PE目前享受了太多优惠政策,知道改革将至,对草案的出台不安,先下手为强放出消息给相关部门施压;一说这是监管部门的内部消息,是监管部门的投石问路。先声夺人也好,打草惊蛇也罢,PE监管之年是真的来了。
账面盈余征税
今年年初,多家PE反映,税务机关认为PE溢价投资造成了被投资企业原股东持有的股权价值产生账面浮盈,因而向原股东追缴所得税。年初,上海汉理前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通过官方微博称,发现北京税务局开始追缴PE投资企业因PE溢价投资而使公司创始人在账面上出现的浮盈部分所得税。也有PE在微博上表示,遇到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被要求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随后,天津、北京、山东等地也相继传出PE溢价投资企业原股东被征税的案例。汉理资本董事长钱学峰在4月19日发表了一篇微博今收一会议通知:国税局已召集PE基金讨论《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合伙制PE基金的账面浮盈税为以投资企业IPO为征税时间点,将PE投资入股价与投资项目IPO招股价的差额作为增值部分按40%税率征收所得税。此论坛将汇聚众多行业专家,探讨最新出台或即将出台的最新法律如何影响私募基金融资。”
微博上热议的同时,形式逼真的相关消息在市场上迅速流传,PE界人士对可能的浮盈税共同表示出强烈不满:“IPO是浮盈,没有变成真正的盈利怎么能征税?”
PE知情人士说:“针对PE的税收一直没有明确界定,今年以来,各地开始调整与PE相关的税收政策,甚至变相清算以前的投资税收,让大家成了惊弓之鸟。”
4月底,国税总局相关人士出面表态,称研究起草的《办法》是与2008年财政部和税总联合发布《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配套的实施性办法,不存在另行开征“浮盈税”问题。
据知情人士证实,《办法》的草案内容已经完备,但与PE投资造成的账面盈余征税无关。账面浮盈是否应缴税与《办法》将要确定的事情完全是两个问题。从税种的角度讲,浮盈税是一个新的税种,新设税种需要经过全国人大的审议并通过,国税总局不可能凭空开设。
税率与具体计算问题
就目前得到的消息来看,《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厘清有限合伙制PE实现收益后,GP与LP的所得税税率与具体计算问题。解决同一企业,同一收入适用两个税法的问题。
以合伙制形式成立的PE纳税一直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2006年8月《合伙企业法》修订后新增了有限合伙制企业,但在2007年3月修订《所得税法》时,并未充分考虑合伙企业纳税的细节问题。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59号文)确认了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把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及费用分摊给每个合伙人,再自行纳税。采取先在合伙企业环节划分税基,再在合伙人环节缴税的原则。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具体税率和计算并没有详细规定。
其实当合伙人为自然人时按我国税法有三种可能,一种是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第三种按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除此之外,在合伙人非自然人的情况下,如何缴税也并不明确。159号文对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不同类型的所得,在向合伙人分配时其性质是否保持不变这一问题没有给出明确答案。
据了解,目前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PE的缴税情况大致如下:公司制PE缴纳5%的营业税、25%的企业所得税和LP20%的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制PE的缴税稍显复杂,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要缴纳5%的营业税,其次自然人GP缴税标准各地方有所不同,20%的税率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常见税率。LP基本上均征收20%的个税。
业内人士表示在实践中,每个LP都应有自己的会计账目,应缴税额应该按每个LP所投资的项目分别计算,而非由基金统一按总的收入扣缴。这才是彻底的先分后税,亏损的项目与盈利的项目不能互相抵扣。PE中GP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部分也应该特别计算,因GP往往投入非常小,通常为募资总额的1%-2%,但其股权投资收益部分来自整个PE转让股权收入的分成,通常为股权增值部分的20%,不能严格看成是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所得。《办法》的出台可以进一步明确有限合伙制GP、LP的征税标准。
PE的优惠或将取消
说浮盈税的风波是PE税收优惠惹的祸可能有失偏颇,但业内大部分PE对于国税总局出台此类政策的背景心知肚明。
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吸引VC或者PE去当地注册,攀比似地制定或者颁布税收优惠政策,为招商引资,针对PE在当地注册给予了很多越权减免税优惠或诸如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的政策。PE合伙人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在研究各地的政策上,哪里的优惠多就涌向哪里。
目前我国规定有限合伙人形式VC和PE的税收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来计征,但各地纷纷出台地方优惠政策,大多将PE和VC的LP税率降到20%。如北京及天津的相关政策规定,无论GP还是LP,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都适用20%。而深圳、重庆则执行LP征收20%、GP征收5%-35%累进税率的政策。吉林、新疆等地,还对基金合伙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给予一定补贴或奖励。不久前云南省金融办主办的一场PE入滇的活动上,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在向当地税务局争取政策,而新疆则是他们的榜样。税收几乎是所有地方政府吸引PE入驻的“法宝”。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则认为各地出于招商目的变相减免税做法有违国家财税规定,并于2009年出台财税1号文件“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叫停地方做法。
实际上,2009年财税1号文件特别指出,不仅越权减免税,缓缴税、豁免欠税以及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也均在制止之列。国家发改委一直对地方税率的合法合规性有质疑和担忧。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有关PE行业的253号文件以及2864号文件在备案文件附件中尤其明确提示,在募集过程中,应当注重税务风险,避免将地方税收文件列明税率作为资金募集的承诺。文件指出,一些地区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名,违反国家财税法律规定,擅自出台减免税、缓缴税和豁免欠税,或返还已缴纳的税收等政策,这种做法破坏了税制的规范、统一,要求各地财税部门高度重视,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并立即纠正。
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处长刘健钧日前在上海表示,国家将全面清理整顿全国地方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的优惠政策。
刘健钧表示,去年5月以来,全国不少地区爆发了因合伙制基金引发的非法集资事件。发改委通过实地调查发现,有不少地方政府被部分合伙制基金“忽悠”,“甚至有地方政府为其开了隆重的新闻发布会,使得不少合伙制基金打着政府的旗号,到外地去忽悠百姓。”他分析,这主要由于成立合伙制基金不需要验资,使得不少人拿着登记证书欺骗投资者,“这对发改委、公安局、工商局都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不少地方政府出台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与中央政策相违背。”
刘健钧处长建议,对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要分开立法和监管。对于创投基金,要特别扶持特别监管。创投基金是中小企业的发动机。没有它,中小企业“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因此,国家要对其特别扶持、特别监管。而对于私募股权基金,世界目前没有哪个国家对其有特别优惠。
目前对于PE的税收问题已经纳入了改革的视野,各地方政府对于PE已经开出的税收优惠政策变得尴尬。但毕竟税务问题不仅是中国PE业,也是国际PE业所共同面临的难题。中央和地方对于PE纳税的态度截然相反,PE的未来能否在“收”与“放”之间谋得平衡,变得扑朔。
美国PE也不安生
国际上对于改革PE的税率问题有很多先例。最先提出提高PE税率的是英国政府。2010年6月,英国政府宣布将把私募基金及创投公司的税率从18%提高到28%,以弥补政府的财政赤字。
同年,美国立法者也试图通过名为“美国就业与修补税法漏洞”的法案,对盈利丰厚的私募基金行业提高征收税率,补上现行税收中的漏洞。全球最大私募股权基金黑石公司当年上市时所引发的征税风波便是体现这一争议的典型案例。
2007年6月黑石公司在美国公开上市,其间宣布上市后将沿用有限合伙人的公司制度,公司收入将继续适用15%的资本利得税而非35%的公司所得税。根据美国1987年税收法案,一家合伙制公司,如果其收入的90%以上属于“被动型收入”,那么,它只需缴纳15%的资本利得税,而不是35%的公司税。附属权益收入被看作被动型收入。
黑石的这一说法立即引起美国国会的骚动。众多参众议员均认为必须对PE管理人的附属权益增加税收,否则将可能损伤税收条例的公正性并且长期损害公司税体系的基础。一位美国大型PE公司的财务主管说出了自己的看法:“在美国大部分人的个人所得税达30%以上,而PE行业中一些一年赚几十亿美元的合伙人,却只用交15%的资本利得税。这对社会来说,是不公平的。”
这个编号为H.R.4213的法案最终还是在百仕通等公开上市的私募基金公司的激烈反对下 “胎死腹中”。但是华尔街的PE们还是不能放下心来,附带收益税已经成为了讨论数年之久的重大财税议题。
和4213法案相比,《办法》的种种传言有异曲同工之处,知情人士向本刊透露,《办法》早在去年年底就应出台,但是各方一直争论不休,对于按个体工商户征税的合理性;不同地区的投资亏盈是否可以相互抵扣;能否退税等问题一直僵持不下。
平静只是表象,暗流滚滚从没停止过相互角力。浮盈税只是翻滚江面的序曲,截止发稿之日,业内预计5月出台的《办法》仍没有动静。利益难衡,《办法》出台难免又要搅动一场波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