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指出:“在《合伙企业及合伙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草案稿中,并没有合伙制PE基金投资造成的账面盈余征税的相关规定。”该协会同时表示,根据其与国税总局沟通的结果,国税总局在制订合伙企业税收政策时会充分考虑对市场的影响,给市场自由选择公司制还是合伙制的机会,在税收上不存在对公司制企业或合伙制企业的偏好。
该通知介绍说,PE溢价投资与企业通过溢价方式在资本市场进行首次公开募股(IPO)本质上相同,在对企业股票溢价发行免征税的政策背景下,如果对PE溢价投资进行征税,将造成税法的不公平待遇。合理的方式应为只 对“实现的收益”进行征税。
中华股权投资协会表示,针对PE股权投资账面溢价征税,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与现行的政策体系相矛盾,同时也将会为中国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媒体传闻的PE股权投资账面溢价征税政策既不符合中央的相关政策,也不利于实体经济和产业结构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