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开始实施。根据办法,金融机构总部落户海南,最高可获千万元奖励。
据介绍,在海南省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资金;实收资本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600万元奖励资金;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资金;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奖励资金。据悉,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海南省辖区内金融业的发展。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