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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诚信监管办法于9月1日起实施 包括六大制度

2012-8-2 6:41:40证监会 【字体:

    中国证监会7月31日宣布,《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介绍,该办法是资本

市场诚信建设的一部重要基础性法律制度,核心和亮点在于正式把诚信纳入监督管理的范畴,创新建立专门的诚信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约束。

    证监会表示,《诚信监管办法》是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一部重要基础性法律制度,其"核心"和"亮点"在于,正式把"诚信"纳入监督管理的范畴,创新建立专门的诚信监督管理制度,通过从诚信信息的界定与归集,到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从监管部门的诚信监督、管理,到市场机构的自我诚信约束,从失信惩戒、约束,到守信激励、引导等一系列制度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约束。其主要制度包括:

    一是建立诚信档案制度。规定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全面归集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监管执法、自律管理和司法等公共诚信信息,使市场参与主体的违法失信行为无处遁形。

    二是推出诚信信息查询制度。在依法继续公开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和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决定信息的同时,为便于市场主体了解、掌握自己和有关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建立了诚信信息申请查询制度,市场主体可以按规定申请查询本人、本人聘请或提供服务的有关机构及其人员诚信信息,包括上述公开范围之外的诚信信息。

    三是建立了一系列的违法失信惩戒制度。包括许可审查一律要查询诚信档案、严格考察诚信记录,针对许可申请人的违法失信记录可以要求解释、说明和核查,在业务创新、试点中对违法失信记录的暂缓安排,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重点关注违法失信记录较多的机构,在主板、创业板发审委、并购重组委等委员、专家遴选中,对有失信记录的"一票否决"等,使违法失信者成本提高、付出代价、受到制约。

    四是建立了针对几类特定主体的诚信约束制度。为了加大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重组方履行分红、资产重组等公开承诺的督促、约束力度,明确将上市公司相关公开承诺的履行信息纳入诚信档案,并将予以公示。针对当前市场上部分主体发布与事实明显不符的资本市场相关评论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实际,规定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可以向其出具诚信关注函,记入诚信档案,并可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通报。此外,为了促进常态化的自我诚信约束,规定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诚信监督、约束机制,监管部门有权检查、通报。

    五是为激励、鼓励守信留下了空间。除将市场机构和人员所获全国性或部级奖励、表彰、评比等正面信息纳入诚信档案,还规定在业务创新、试点中,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予以鼓励、倾斜,支持一贯诚信合规的机构拓展业务、做优做强,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环节根据监管对象的诚信状况做出差异化安排,鼓励、支持证券期货市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诚信先进典型评选、诚信评价活动等。

    六是明确诚信监督合作制度。规定证监会将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实行诚信信息共享,开展诚信监督合作,实现对失信行为协同监管。

    以下是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第三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建立诚信监督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

    第七条 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首席代表;

    (六)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

    (七)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八)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

    (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八)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九)因证券期货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十)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十一)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受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由其自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依其职责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相应删除、修改该诚信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5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的违法信息,其效力期限为10年。

    前款所规定的期限,自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算,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的,自处罚执行完毕或禁入期满之日起算。

    第三章 诚信信息的公开与查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二)、(三)、(四)、(六)项信息和第(五)项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外的诚信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查询。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予以办理: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自己的诚信信息的;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三)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参与本公司并购、重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的;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查询拟委托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五)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其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信息的;

    (六)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申请查询已聘任或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的;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诚信信息查询申请,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办理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查询申请的,查询申请书应经查询对象签字或盖章同意,或有查询对象的其他书面同意文件。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查询申请,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的诚信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查询,但应当在答复中说明。

    第二十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诚信信息具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具有其他重大、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更正。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息更正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确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予删除、修改情形的,或者其他重大、明显错误情形的,应予更正。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查询获取诚信信息的,不得泄露或提供他人使用,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加工或处理,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第四章 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二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查阅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核行政许可申请,发现申请人以及有关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或受申请人委托为行政许可申请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有关机构,进行口头或书面说明、解释。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书面说明、解释的,申请人或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书面回复意见应就如下事项进行说明:

    (一)诚信信息所涉及相关事实的基本情况;

    (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所作决定的执行及其他后续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三)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关于诚信信息对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构成影响的分析。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或有关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有关分析、说明不充分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进行书面说明、解释或核查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核法定期限。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以及申请事项所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诚信信息虽不属于法定不予许可条件范围,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提出诚实信用要求、作出原则性规定或设定授权性条款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综合考虑诚信状况等相关因素,审慎审核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第二十八条

    非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创新试点申请人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暂缓或不予审批、安排,但申请人能证明该违法失信信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或业务创新明显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非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创新试点安排中,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于同等条件下诚信状况较好的申请人予以优先审批、安排。

    第三十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实施市场禁入和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中,可以查阅诚信档案,在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程度的基础上,将当事人的诚信状况作为确定处罚幅度、禁入期间和监督管理措施类别的酌定因素。

    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开展监督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中,可以综合考虑被监管的机构及其人员的诚信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或者适当调整、安排现场检查的对象、频率和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所述事实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或者存在其他显著误导公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出具诚信关注函,记入诚信档案,并可将有关情况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所属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通报。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违反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公开发布证券期货市场评论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应当教育和鼓励其成员以及从业人员遵守法律,诚实信用。对遵守法律、诚实信用的成员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中国证监会鼓励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等建立证券期货市场诚信评估制度,组织开展对有关行业和市场主体的诚信状况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应当不断完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制度机制,提高诚信水平。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前款规定机构的内部诚信监督、约束制度机制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可将检查情况在行业和辖区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对有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承诺信息,或者第(五)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的公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可以不聘任其担任下列职务:

    (一)中国证监会主板、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成立的负有审核、监督、核查、咨询职责的其他组织的成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诚信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界定、组织采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二)建立、管理诚信档案,组织、督促诚信信息的记入;

    (三)组织办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和共享;

    (四)建立、协调实施诚信监督、约束与激励机制;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诚信监督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负责接收、办理住所地在本辖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的诚信信息记入申报、诚信信息查询申请、诚信信息更正申请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入诚信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自己申报和依法报告、公告的诚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报告和公告的诚信信息,有虚假内容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获取、使用、泄露诚信信息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办理诚信信息查询,除可以收取打印、复制、装订、邮寄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十二条

    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在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中,查询诚信档案,实施诚信约束、激励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表示,今后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一律必须考察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诚信记录,有关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及人员聘任中可以按照规定查询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的诚信记录,并将建立统一的上市公司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公示制度,监督、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履行分红、资产重组等公开承诺。

    对违法失信“零容忍”

    近一段时期以来,证监会高度重视诚信建设。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对市场违法失信“零容忍”,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违法失信行为,严惩不法分子,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信心。

    为了从制度上保证落实诚信监管的各项工作要求,证监会在深入调研基础上,专门研究制定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并于今年4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对相关意见的研究和《办法》的修改完善工作已经完成,《办法》有望很快出台。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各类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专家学者以及证监会系统相关单位等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内容涉及《办法》的各个方面。大家普遍认为,诚信是市场秩序、活力和信心的源泉,出台专门的诚信监督制度,十分重要,也十分必要。除了进一步完善有关纳入诚信监管的主体范围、信息类型、信息采集和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意见,相关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如何采取有效办法,真正形成对市场失信、违法的有效约束和制裁,包括建议采取更加严厉的市场禁入措施,将严重违法失信的人员驱逐出市场;专门建立市场机构诚信评价制度,在市场创新和发展等方面严格限制失信主体的市场机会,让其付出必要的成本和代价;对于媒体和相关市场评论人士发表与实际情况不符信息、严重误导投资者,也应纳入诚信监管,给予必要的限制和约束等等。

    根据诚信状况差异化监管

    对于这些意见和建议,证监会高度重视,在逐条梳理、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目前,修改完善后的《办法》正在履行必要的规章制定工作程序,将于近期正式出台。

    《办法》围绕全市场统一的诚信档案,推出一系列的诚信监管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建立诚信档案公开查询制度,允许市场主体申请查询本人或相关主体的诚信记录,强化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二是建立统一的上市公司公开承诺履行情况公示制度,监督、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履行分红、资产重组等公开承诺。三是强化监管执法各个环节的诚信约束,行政许可审查工作一律必须考察申请人及相关当事人的诚信记录,对存在违法失信记录的将依法施以程序和实体约束;在业务创新、试点中,对一贯诚信守法者予以支持、倾斜;在常规监管、检查环节,根据监管对象的诚信状况做出差异化安排,对违法失信记录较多予以重点关注;发审委等委员专家遴选实行存在失信记录“一票否决”等。四是规定对有关人士发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市场评论信息,严重误导投资者的,监管部门可以出具诚信关注函,记入诚信档案。五是明确证监会将与其他部门开展诚信信息共享,实现对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

    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制定出台专门的诚信监管规章,是证监会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使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作假失信者受到惩戒”要求的重要措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希望能通过该《办法》的出台、实施,促进市场主体进一步树立诚信观念、提高诚信意识,促进转变监管理念、优化监管方式,并为国家的诚信建设法律制度创新积累经验。据了解,通过制定专门的部门规章,对诚信信息的内容与范围、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失信惩戒约束和守信激励引导等事项进行全面规范,这在中央部委中还不多见。

    该负责人表示,在加快诚信监管制度建设步伐的同时,证监会还全面推进包括政务诚信建设、升级建设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积极推动部际诚信信息共享、研究制定市场诚信行为准则在内的各项诚信建设工作,为资本市场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进一步夯实诚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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